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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找准因果关系突破口 玩忽职守罪二审被免予刑事处罚

张小峰 京都律师 2020-02-08

张小峰


案情介绍


甲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系由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当时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还归属于检察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甲某系c海事处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的规定,c海事处对辖区沿海水城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有对进出港、停靠船舶进行签证和安全检查的工作职权,并通过码头巡视和现场监管等形式,对港口辖区船舶的违章行为履行日常管理的职责。2010年3月1日开始,甲某和乙某多次对往返港口的a轮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多次签发签证。但两人在履职的过程中,均没有发现a轮船登记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发证机关异地越权登记的事实;没有发现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瑕疵等不符合规定的事实;未依职权对a轮船实施滞留及对其船舶经营人作出处罚、未对该轮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丧失调查a轮船伪造船舶档案的可能性,使该轮船在长期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始终在港口不法运营、作业。2012年2月份,乙某作为港口的现场监督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再次对a轮船载客的违法行为不曾发现、制止。同日,a轮船在运营过程中沉没,导致2人死亡,6人失踪的损害结果。针对该损害后果,政府总计赔付将近600万元。


2013年,该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认为,a轮船积载不当,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海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中未识别出a轮船所提供的各类相关证书的真伪,表明其监管工作存在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017年12月29日,甲某和乙某被地区法院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案件陷入僵局


笔者是在2018年1月份接到甲某的委托意愿,在和笔者沟通案件的过程中,其明确表示在一审的时候并没有聘请辩护人,且在法庭上表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认定了甲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那么按照甲某的说法,结合一审判决,貌似这个案子对于甲某有利的情节已经全部采信了,且最终的量刑也是符合规定。但是,如果按照这个一审判决的话,甲某就会面临着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甲某急于聘请律师的主要原因,而甲某找到笔者的时候,也对笔者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其在网上找到了笔者曾经办理的另一起玩忽职守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来经过笔者的辩护,二审改为免予刑事处罚。所以甲某的想法也很直接,就是如何来保住自己的公职,能否使得自己案件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无罪更好。但,根据甲某的介绍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内容看,如果没有新的辩护点,那么本案无疑是一个僵局。


发现案件重要细节


基于甲某的信任,笔者决定先行阅卷,看能否通过阅卷找到一些案件新的辩护观点。接下来的五天时间里,笔者都是在紧张忙碌中度过,不仅一字一句的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而且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请教了海事处的工作人员,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五天时间的努力,笔者终于找到了本案一审判决所没有关注的三个问题,而这三个问题不仅不影响甲某认罪认罚的问题,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笔者提出:


观点一:本案事故的发生与甲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于该环节的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看,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甲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是甲某从事了a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的签证工作。而根据本案的证据看,甲某所从事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及船舶的签证工作均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是以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等同于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而这样无疑会扩大打击范围,于法无据。


首先,关于签证的问题,本案所涉及a轮船的签证号属于航次签证,每次签证均需要对船舶的证书进行查验,且每次签证仅仅对于当次的航行有效。因此,即便之前甲某对于a轮船存在签证的行为,即使之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么也被后一次的签证行为所阻断。而判断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仅需要考虑当次签证的情况,而非之前所有人对于船舶所实施的签证行为,如果考虑之前所有的签证行为,无疑会扩大打击范围且于法无据。


其次,关于船舶安全检查的问题。根据证据证实,船舶安全检查并不能直接导致船舶出港,船舶能够出港的依据是基于船舶的签证,而船舶安全检查的部分内容,特别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书的问题,是每次签证都需要检查核实的。因此,即使甲某之前在船舶安全检查的时候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但均可被后期的签证行为所阻断,故而之前的安全检查行为不能直接导致a轮船的沉没事故。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得出,一审法院以甲某之前存在签证和船舶安检的行为,没有注意到证书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与船舶沉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观点二:本案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明显证据不足。


通过阅卷,笔者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的证书有效期不一致或者越权发证的问题,主要证据来源于相关证书的复印件,而无证书原件予以证实。本案虽然有证据证实某海事局存在越权发证的行为,且c海事处提供了复印件予以证实,但上述证据明显不能证实甲某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或者签证的时候所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本案所涉及的复印件目前并没有查明到底是谁复印的,其证据来源存疑。


观点三:甲某的工作职责结合法律规定看,其不具备发现a轮船存在越权登记能力。且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国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即视为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


针对上述的三个观点,笔者在本案庭审时详细进行了阐述,且提供了相关的司法案例予以佐证,案件的庭审取得成功。


结 局


伴随着庭审的顺利结束,案件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限,在焦急的等待中,无论是笔者、甲某抑或是其他涉案的人员都不断的给法院打电话了解案件的进展,但无一不是案件正在研究。2019年7月16日,一个值得记忆的日子里,我们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通知,在二审判决中,甲某的行为虽然还被认定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我们的目标实现了。


结果是令人喜悦的,但笔者认为本案的因果关系确实存在问题,值得商榷。但无论如何,甲某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我的辩护任务也得到了完成。


在此,笔者也非常感谢二审的合议庭,感谢你们认真、严谨的态度。


张小峰,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山东省某检察院从事公诉、反贪工作,2007年辞职加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期间办理了银监会主席助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抚顺矿务局原董事长、鹰潭水利局领导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执业过程过,还办理了唐山冯某、北京称某涉嫌诈骗等一系列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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