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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如何制定最优的辩护策略 从甲某被控受贿、贪污罪一案说起

张小峰,相愫晶 京都律师 2020-02-08

张小峰


相愫晶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情况


甲某,男,某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曾任某矿业集团的董事长。


关于受贿罪部分的指控:2000年至2013年,甲某利用担任某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高某等44人在煤炭销售、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甲某收受高某等4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余万元。


关于贪污罪部分的指控:2005年4月份至2012年6月份,甲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在其所任职的集团报销,侵吞公款2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甲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甲某对于部分指控不认可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会见了甲某,听取了其对于所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在多次会见的过程中,甲某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夏某的钱款系借款,而非受贿。同时本案部分收钱行为发生在其离职之后,基于此,甲某明确提出对于该部分,其是不认可有罪指控,并明确提出其要在法庭上进行无罪辩解。


辩护策略的确定


面对甲某的意见,如何既能兼顾甲某的意见,满足委托人的意愿,同时又能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这就涉及辩护策略的选择问题。


经过与甲某的详细沟通,最终我们确定由甲某认罪认罚,同时由辩护人对于本案的部分指控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将主要从本案证据、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客观分析。而这种策略的选择将使甲某不至于因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而影响其认罪态度的有利情节。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让甲某配合辩护人一起做无罪辩护呢?对此,笔者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虽然甲某表示部分指控存在问题,但是从证据的角度看,我们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如果要求甲某当庭也作无罪辩护的话,那么无疑会增加风险,导致部分有利情节不复存在,从而直接导致量刑过重。为此,为了保证甲某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才进行了策略的辩护,这样既可以强调指控的问题,又不至于由于无罪辩护导致对甲某认罪态度的否认。而最终的结果表明,我们的辩护策略赢得了法、检的认可,从而使得辩护获得了成功。


法庭之辩


确定辩护策略之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时同合议庭、检察官充分沟通了庭审的情况,提出了对于本案证据的看法与意见,并按照认罪认罚的标准提出对于本案刑期的具体看法,这种尝试对的沟通也获得了法、检的认可。根据已经确定的策略,在庭审中,辩护人分两部分提出了如下的意见:


一、关于定性部分的意见


首先,甲某收受高某72万,系顾问费,不能认定为受贿。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犯罪,收受钱款的行为与其职务之间具有直接的关联,而本起所涉及的该72万元明显缺乏职务的属性,无论是给付的理由、给付的时间、给付的方式等角度分析,均可辨别,况且根据本案证据看,聘请甲某作为公司的顾问是高某公司班子研究决定的,且是在甲某从集团公司离职后提出并且给付,并按月给付,符合劳务费的特征,在综合考虑甲某的个人能力问题,可以认定该72万元系顾问费的事实,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甲某与夏某160万元经济往来,系借款。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一样,针对这类案件,我们要充分的分析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因素,从而综合判断。而本案中,根据客观书证、钱款去向、借款理由、借款时间以及职务便利的角度分析,明显系借款性质,而不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特别考虑到,借款的发生时间是甲某已经退休之后,更加印证借款的性质。


最后,甲某退休后收受的钱款,明显不属于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可见事后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谋取利益前或者后,要有明确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且实际收取。那么这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离职前要达成收受钱款的意思联络。而本案所涉及的483.35万人民币,20万港币和8万美元,明显不符合上述的规定。


二、关于量刑部分的意见


在该部分,辩护人着重提出了甲某具有立功表现,具备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主动坦白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甲某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和侦查工作, 有积极退赃行为,涉案的赃款赃物都早已全部退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危害性相对较轻。


一审判决


根据庭审中甲某的认罪态度,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案发后,甲某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甲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万。一审判决后,甲某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张小峰,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山东省某检察院从事公诉、反贪工作,2007年辞职加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期间办理了银监会主席助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抚顺矿务局原董事长、鹰潭水利局领导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执业过程过,还办理了唐山冯某、北京称某涉嫌诈骗等一系列无罪案件。

相愫晶,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曾任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相愫晶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多年来,恪守律师职业操守,做事认真踏实,积累了大量实践办案经验,成功地代理了数百起刑事辩护及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其中有十余起无罪、改变定性的刑事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有的案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并曾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善于处理和解决刑民交叉问题,为企业和个人防范法律风险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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