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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建议计薪!给延期复工企业的四个建议

贾宝军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贾宝军


今天是春节假期延期的第一天!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大部分人的假期都要延至2月2日,同时多地也出台了延期复工通知,使得很多人的假期要延伸到9日或更晚。


这样的安排对于防控疫情是必要的,企业用人单位也应该响应政府号召合理合法安排,但地方政府发文延期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在家远程办公工作如何计算?企业自行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这些问题或许有些人还有疑惑,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给延期复工的企业提出四个建议。



建议一:建议计薪!延迟非员工主观意愿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这期间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岗上班的,肯定是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规定支付加班费,这部分没有争议。


但是超过国务院延长期限之后,各地发文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该期间性质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假期是不同的,属于在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日,原则上应不带薪。但如果各地发文中对是否带薪有明确规定,则按各自的地方规定执行,比如上海发文中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照常计薪。


另外,参照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考虑延迟复工系政府规定而非员工主观意愿,计薪更符合当下的抗击疫情的形势和氛围,也有利于巩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建议计薪。



建议二:建议算加班!在家远程办公也是上班



根据观察,目前存在部分单位超出政府要求、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其中大都是延期到2月9日,期间有的是直接休假,有的则要求在家办公。


比如阿里巴巴集团就向员工发布通知称,2月3日-7日在家办公,暂定2月10日恢复正常办公。


在建议一中,我们建议企业计薪,同样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延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我们仍然建议按休息日加班处理。



建议三:建议用年假!应书面通知员工并获认可



同时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工作都可以远程公办或者在家办公,一部分企业单位超出政府要求、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因该行为系用人单位单方意愿,故依法应正常发放工资。


当然用人单位亦可与员工协商,引导其优先使用未休年假、存休等,甚至可以预先使用2020年的年假。用人单位如欲按此安排,建议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员工并获得员工的认可。


包括员工因疫情阻隔不能及时返岗,同样建议企业优先安排员工使用年假、存休。


如使用年假、存休后仍不能复工的,建议优先考虑事假。



建议四:建议别裁员!可尝试申请综合工时制



需要提醒的是,员工因疫情阻隔不能及时返岗的,是不能因此为由解除合同的。


即便是饭店、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因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我们也建议尽量不裁员,可安排富余人员待岗,待岗首月应发放全额工资,从次月起发放生活费。


用人单位亦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实行淡旺季模式当下安排集中休息,疫情结束后安排集中工作。



特别提醒



除了上述建议,还有一些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的硬性规定,提醒企业HR们注意。


提醒1:治疗期间算病假



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发放,具体标准按地方规定执行,没有地方规定的按用人单位制度执行,没有制度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提醒2:隔离期间算上班



最终排除感染的疑似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或隔离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上班对待发放标准工资。


提醒3:履职伤亡属工伤



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属于工伤,《传染病防治法》和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提醒4:隔离不能终合同



员工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合同到期,不可以终止合同吗!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应顺延至隔离或观察期结束。



政策资料



1、目前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2、北京、吉林等省市发文执行国办通知,湖北省发文通知不早于2月13日24日复工,其他很多省市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发布延期复工的通知,截止今天汇总如下:

上海市: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江苏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浙江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广东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重庆市: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安徽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福建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江西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山东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云南省: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另有不少省市发文要求跨地域流动人员入境后主动居家隔离14天。


3、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而死亡的,享受工伤待遇。


4、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应照常发薪。





贾宝军,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领域及劳动法律事务。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诊断和风险防控、出具劳动争议解决方案、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以及劳动法律和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十余年来,为百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近百余次,服务客户包括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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