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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两类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广东科技 2023-09-23

近日,省科技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以下简称两个《实施办法》)。


两个《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

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两个《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制定依据:

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与我省实际。


目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行政处罚;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2)。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享 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材料清单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 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的意见,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名单。

省科技厅将最终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经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权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主管部门、名单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依据:

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


目的:

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条规定了核定名单的责任部门。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第三条规定了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类别范围和基本条件。

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省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市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各地级以上市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和程序。

省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审核提出,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连同所在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确定最终名单。

省科技厅将最终核定名单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社会研发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权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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