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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宗商品需要注意的价格申报合规问题——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2022年8月刊)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金杜研究院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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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海关:进口大宗商品需要注意的价格申报合规问题

02 贸易管制: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正式通过的影响与应对

03 外汇:央行和外汇局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01

海关

进口大宗商品需要注意的价格申报合规问题

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大宗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买卖双方往往不是采用固定价格的交易方式,而是采用公式定价等相对特殊的定价方式。在此类特殊交易方式下,进口大宗商品向海关申报时,需要格外注意申报价格的合规性问题。

1.进口大宗商品常见价格申报风险

(1)将临时/自估价格申报为成交价格

案例1

某贸易公司B从境外进口大豆,并与供应商约定:发货前买方先指定一个期货价格为临时价格,货物到港后,双方再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算出最终成交价格,同时临时价格不可作为最终价格。相关货款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确定最终价格后再向供应商补付另一部分货款。

货物进口时,B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员工G某直接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在完成“点价”确定最终价格之后,G某明知申报价格比最终价格低,但未向海关报告,也未向公司高层汇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

经核定,G某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50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6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G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G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

“点价”是大宗商品交易当中常见的定价模式,是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的价格的交易模式。本案中B公司采用了“延期点价”的方式,即货物最终的实际成交价格在货物进口一段时间后才能最终确定,对于这种定价方式,从海关审价的角度,通常会认为最终的价格才是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最终价格与临时价格之间的差值,属于补付的货款,也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进行申报。因此,本案中G某在明知最终价格的前提下,仍将临时价格申报为实际成交价格,故意偷逃海关税款,最终被认定为走私。

(2)将冲抵境外期货收益后的货款申报为成交价格

案例2

H公司从C公司和T公司进口大豆,进口货物均采取公式定价模式,即升贴水加期货价确定最终成交价。在贸易过程中,该公司还先后借用C公司和T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进行大豆期货交易,并约定:若H公司的境外期货交易盈利,公司分两部分支付现货交易项下的大豆货款,一部分货款从国内开具信用证或者采取即付外汇方式支付,另一部分货款以公司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的盈利进行冲抵。

H公司申报进口时,仅以真实的成交价格减去境外期货交易盈利计算出的价格作为交单价格开具发票,明知低报价格必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仍制作虚假商业发票和虚假点价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H公司偷逃海关税款总计3,714.25万元。

法院认定H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15万元;公司的有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年不等。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有的企业在进行大宗货物交易时会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来规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虽然套期保值等工具可以有效降低商业上的风险,但在进口申报时,如果直接将冲抵境外期货收益后的货款作为货物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则相当于低报了货物价格。对于此类直接冲抵进口货款的情形,如果涉及少缴税款的,属于进口价格申报不实,可能面临少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故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则会被认为为构成走私。

2. 公式定价申报基本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44号公告《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式定价是指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如某公司进口电解铜时,买卖双方约定结算价格 = LME期货价格 + 升水 + 利息,这种交易方式下,合同中仅约定暂定价格,最终交易价格由一个在一段时间内根据相关市场要素或标准调整商品价格的公式确定,属于海关公告所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对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由于存在两个价格,即合同签订时的暂定价格和一段时间后确定的结算价格,因此,在申报进口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 公式定价合同项下进口的货物,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应向海关进行合同备案;

  •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税款缴纳手续及其他海关手续;

  •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3. 合规应对建议

大宗商品的进口数量、金额通常较大,如果涉及价格申报违法违规,很可能因为少缴或者漏缴税款金额较大而面临较高金额的行政处罚,如果是涉及故意伪报、瞒报的,更是会直接面临走私犯罪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 进口前准确评估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公式定价管理范畴,若属于,应当按照公式定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准确申报;

  • 如果所采用的交易方式较为特殊和复杂,较难进行判断的,建议提前就相关问题咨询专业机构,厘清贸易实质以及相应的价格申报规范要求,避免违规风险;

  • 关注申报价格的完整性,准确判断利息、各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 定期对进出口业务进行自查,如发现相关价格申报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02

贸易管制

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正式通过的影响与应对

美国总统拜登于2022年8月9日签署并通过了《芯片和科学法案》(“CHIPS Act” “CHIPS and Science Act”)(下称“法案”)。这项法案将通过527亿美元的直接财政补助以及240亿美元的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美国本土半导体芯片产业的发展,以此强化逐渐退化的美国芯片世界地位(在1990年,美国的半导体生产占世界总值的37%,而这项占比已跌至如今的12%),并力图在愈演愈烈的“中美竞争”中求得上风。这次的芯片法案涉及范围广泛,致力于从多个维度重塑美国对半导体芯片的统治地位。

就法案目的而言,在为美本土芯片产业提供巨额补贴的同时,该法案也明确表示了中美在半导体芯片上的竞争关系。其不仅旨在通过投资补贴吸引半导体企业在美国本土设厂,还意图通过限制获得补贴的资格来阻止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增产。

法案中多次出现针对中国的限制条款,包括要求美国实体在申请补助时要报告其中国的业务情况,并且在获批补助后还需保证10年内不拓展其在中国的业务。针对在中国已经设立半导体企业的美资企业,如需获取上述法案补助则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查,根据法案的规定,中国企业除非取得豁免,否则不得参加法案相关的补贴计划,如与军事有关联的中国实体不得参与法案相关的补贴计划,接受补贴的企业不得在中国兴建或扩张先进工艺(如14nm及以下工艺制程)的制造项目以及与中国相关机构有合作的大学不能获得科技研究基金等。半导体技术及工艺日新月异,法案禁止接受补助的企业在中国的扩建无异于通过政策手段阻碍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发展创新,同时达到孤立中国半导体发展的目的。

另外,法案中还设立了“法案关注的任何国家”这一概念并多次以“法案关注的国家和中国”的形式出现,将中方明确列为美国的竞争对手。因此,该法案所针对的对象不言而喻。除了本法案以外,美方也通过对外投资审查委员会来加强美企对外投资和涉外合作中的安全审查和处罚措施,对华投资和与华合作事项都将成为该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重点。

芯片法案的落地可能导致中国芯片企业在日后将不得不在“中美竞争”、全球地缘政治竞争中付出更多时间应对,在美国要求芯片头部企业“做选择”并加强投资审查的诸多壁垒中寻找自身的发展方向。由于法案已将中国作为了重点针对对象,中国企业除了认真研读并支持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半导体行业协会等的创新发展政策之外,也可尝试主动调整并发展多样化的战略布局,以确保自身供应链的安全和完整。应对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符合企业短期及长期利益的发展战略,建立多样化供应链,落实底线思维,优化并逐步完善国产化生态,增加供应商储备,持续多角度深化海外投资力度,继续保持与外部优秀头部芯片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半导体人才的培养等。

03

外汇

央行和外汇局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广东、陕西、北京、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地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进一步优化管理政策,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开启。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深圳、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试点统一了央行和外汇局制定的本外币资金池政策,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适度调整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且给予企业意愿购汇额度,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与第一批试点政策相比,近日第二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增加试点地区和企业数量;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

本文作者

刘新宇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管理、出口管制暨企业并购、重组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办理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并协助客户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海关》智库专家。

郑银莹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zhengyinying@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

郑律师从事进出口法律实务工作近20年,在海关监管、完税价格、征免税、稽查、AEO认证、加工贸易、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领域都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涵盖汽车、机电、化工、医药、食品等诸多行业,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丁婕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dingjie@cn.kwm.com

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解散清算、海关与外汇管理

丁婕律师在企业及个人的投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和架构搭建、外汇跨境流动方案规划与合规论证、合规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业务提供整体规划及纠纷预防的法律服务。丁婕律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特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副秘书长。

陈起超

贸易·出口管制顾问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陈起超先生在过去十年的工作中专注于出口管制规制的研究及出口合规内控体系(ECP)的搭建与实施。为中国、美国及日本等知名企业提供出口管制相关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出口物项归类、许可证申请、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出口管制培训及审计工作。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蒋睿馨

贸易·关务筹划顾问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张波

资深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陆婷婷

资深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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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光影斑斓·Dianne Smith

责任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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