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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者不生,你的子宫你做主……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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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女生问我,庄律师,我婆婆又催我造人,我现在还不想生呢;庄律师,我刚升职,工作很忙,暂时不想要小孩,我老公说,如果这次打掉,就和我离婚……本律害羞,见到女生脸红,说这些话题时总不善言辞,但本律慈悲,古道热肠,故整理成文字材料,供参考。尽管拿去,不谢,我是共产党员。

    先举三个案例

案例一

叶某(男)和朱某(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叶某感情不和,是其对叶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某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赵某(女)与许某(男)于2000年初相识并有密切交往。2001年8月,赵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2013年8月,赵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女方生小孩是其私自受孕、不听劝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生育权。故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遂判决:许某给付赵某初一第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案例三

   2002年10月,现年40岁的潘先生与离异单身的石女士结婚,婚后一家人生活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时过不久,夫妻间的矛盾产生了。潘先生想生个孩子,况且父母也期望他生个孩子。但妻子对此断然拒绝,此后双方为生小孩问题经常争吵,2005年10月双方分居。2006年4月,潘先生以石女士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石女士不愿生育,潘先生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缺乏法律依据。石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希望与丈夫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最终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举的三个案例涉及的关键问题均是生育权,案例一是女性终止妊娠的权利,案例二是女性生的权利,案例三是女性不生育的权利。那问题来了,女性的生育权需要依附于男性的生育权吗,即女性生育或者不生育是否须经得男方的同意?如未经男方同意,女方直接实现其生育权(包括不生)是否应当向男方承担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女性、男性当然都享有生育权并且是平等的。看到这里,男同胞是不是很高兴?别急。《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是不是男性同胞此时觉得很悲催了?以下慢慢告诉你们其中的道理。

 法律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而且是和女性平等的生育权,但男性的这种生育权是笼统的抽象的,并没有规定如何实现、如何保障男性的生育权。即使实体法有具体的保护规定,男性的生育权也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或许未出台这些具体规定,也是基于法的不可执行之考虑。所以说,当《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特别法”赋予了女性不生育自由的时候,实际上男性的生育权就不是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了,而是必须依靠女性的亲力亲为才能实现。

 何况从生理方面也决定了女性在生育权方面的主动权,生育的载体(子宫)在女性身上,女性随意安排自己的子宫,男性又能有什么办法?控制女性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以实现男性生育权?那是违法犯罪了。子宫又没生在男性的身上,这就是你的弱势。女性确实可以自由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实现生或不生的权利,而无须征得男方(婚或非婚皆可)的同意。女性朋友们,看到这里,是不是血脉喷张了?哇塞,原来我可以生死予夺,这个权力好大,可以上天了吧。O(∩_∩)O哈哈~

 由此可以看出,生育决定权本质上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在孩子(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出生后亦应承担抚养责任;在女性不愿生育或者怀孕后女方单方面终止妊娠的情况下,女性也无须承担责任。
  生育权是男女共同的、平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有时具有明显的冲突性,在存在冲突时生育决定权则成了女性独享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从生理的角度,男性的生育权也对抗不了女性的生育权,女性的子宫决定了“谁的地盘谁作主”。这里体现了女性特殊的人身权,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的延伸和拓展,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为实现其生育权而违背女性意志的任何行为都是侵害女性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从法律层面绝对保障男方实现生育权,就意味着丈夫将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牺牲女性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为代价。

 再从法的价值平衡的角度考量,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对生育的贡献度很大程度上就发生在追求快感的性行为,女性的投入比男性大的多,因此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性独有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故在案例一女方单方面选择终止妊娠、案例二女方单方面生育子女、案例三女方单方面选择不生育,皆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归纳,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当男和女这两个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论从其合法性,合理性,还是现实可行性,只能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女性朋友们,你们是不是很感谢我?有了我这篇文章,回家做女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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