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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有梦,也有梦魇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近来关于家教的几则新闻,恐怕已将家教“行业”推到风口浪尖了。如何应对、防范和惩治极少数披着羊皮的狼老师,这确实成了一些家长很头疼的事。但这些事,头再疼,也必须有所考虑,考虑的越早越好,越周到越好。

 



一、为什么在家教“行业”中容易发生这些性侵案呢?

 

原因分析起来不复杂,接受家教辅导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识别和应对色狼的能力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不足。无良的家教老师便利用未成年人的这些弱点,或诱惑,或威胁,或哀求,或强制,使用各种手段对学生实施性侵。

 

上面几则新闻是爆料出来的,而很多受性侵的孩子及家长本着“丑事不外扬”的想法,多是不了了之的。

 

受性侵的孩子及家长如果不了了之,那犯罪人会更嚣张,有恃无恐,继续作恶。事发的性侵案的家教老师往往都是有数度做案经历的。所以说,受害方对犯罪分子的不告发不追究是造成性侵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如何既让孩子既得到家教有益的帮助,又保障孩子的安全?

 

有人说,这好办,我给孩子灌输这方面的防范知识,警戒一切家教老师,带上录音笔,携带辣椒水……。诚然,这做法貌似很有周全,但你细想下,孩子在这种思想的灌输下,对身心成长有好处吗?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

 

笔者认为好的做法是,找家教尽量走正规渠道,就是找正规的教育(家教)机构。和机构打交道,而不是和家教老师个人“单线联系”。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请看《侵权责任法》的两个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两个条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给力,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包括家教培训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性侵),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已尽职。

 

在教育机构用人不察,用人不当,管理不到位情况下,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这应该属于教育机构的失职,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要求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这两个条款对教育机构的制约性,理性的教育机构在任用、聘用老师时会主动把好用人关的,尽管未必能完全杜绝色狼老师,但总能做到有所减少和防备。

 

家长在选择家教培训机构时还要注意甄别,不要选择无照经营的草台班子,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注意选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的培训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机构要谨慎选择。还可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股东,如其有较好的口碑和美誉度那就更好了。

 

有时不方便选择培训机构,恐怕就只能和家庭教师“单线联系”了,此时应当对家庭教师的个人情况做相应的了解调查,比如了解有无前科、现实表现等等,这方面具体情况如何操作,可以咨询律师。

 

三、受到性侵,怎么办?

 

受到性侵,有的家庭为“顾及名声”,选择沉默,这种做法其实很有危害,害处有:一、邪恶得不到惩治,孩子容易对社会产生绝望,对生活没有信心,这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很不利。二、放纵了坏人,坏人会变本加厉。

 

所以针对性侵,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其家庭必须旗帜鲜明的走法律途径,而不是藏着掖着。这里提醒下家长,一般来说,女孩子受到家庭老师性侵时,不会主动告诉父母的,但她的言语、神情会表现出来。比如,当小孩从家教老师处回家后,有神情呆滞,面容憔悴,情绪低落,言语吞吞吐吐等不正常情况时,家长要及时、耐心和孩子沟通,让她大胆的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如果真的发生了性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警。不要认为“无图无真相”,便认为报警也没用,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任何吻、抠、摸等身体的接触都会留下痕迹(比如生物学痕迹),你要相信人民公安的强大的技术侦查能力。当然了,这些技术手段都讲究时间,时间过了,对侦查就不利了。

 

另外,我提醒下,如果家长在事发后和该家庭教师交涉,一定要做好录音(暗暗的),案发后的第一次接触,这时色狼往往还不是很敏感逃避责任的事,很可能自己会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作补偿,取得这个第一手资料非常重要,对案件的侦查也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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