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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快递小哥丢了包裹为什么不能定性为盗窃?

张迟有度 法之剑 2021-06-17

10月31日南宁一位快递小哥丢了包裹的事儿,昨天(11月6日)在网间引发热议。这位快递小哥在送快递时车胎没气了,便把车子上的包裹卸下来放在路边去修车,车还没修完呢,小哥回来一看,他放路边的包裹已经不翼而飞了,丢失的包裹估计价值3万元。


小哥赶紧报了警,警方立即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画面。经查询,很快找到了拿走小银包裹的人。快递小哥小银表示:“希望那个公安能帮我找回来,让我减少一些损失。捡到包裹的人能还回来给我就行了,我也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很多人看到这个事儿之后都很心疼快递小哥,一些媒体和自媒体也介入报道此事

这些媒体和自媒体毫无例外地将此事定性为“偷”,而警方认为此事不能定性为盗窃行为,于是,媒体沸腾了,一些自媒体也沸腾了——监控都查到了“偷”包裹的人,你们居然不抓人拘人,“警方这是人话吗”?要这样的警方有何用?“警察推锅”!


事实真的如此吗?这事儿啊,我个人认为,真不是盗窃。从表面上看,包裹被路人搬走,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行为“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特征,但不具备被窃取物品所具有的另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被窃取的物品必须是在物品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快递小哥将包裹从车子上卸了下来,在没有交待任何人照看包裹、也没有将包裹置放于可控制空间的情况下离开了,此时,包裹已经脱离了快递小哥的实际控制和照管,在这种状况下,路人将包裹拿走,是构不成盗窃的,这种行为是另外一个概念——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在这个事儿里头,快递小哥就是受害人,很明显他对包裹的照管是有疏忽的,而拿走包裹的人就是不当得利人,如果找到这个拿走包裹的人之后他乖乖的吧包裹还回来,那这个事儿就了了,如果不还回来,那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中的一种情形。


所以啊,这个事儿,我觉得还是先别着急说“偷”字,更不能用一个“偷”字把这位快递小哥的疏忽大意、过失给掩谈盖了。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吧!一家之言,姑妄谈之,罢了罢了,看着某些媒体和自媒体人我真的挺替他们着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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