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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为什么没有女对男的?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我在微博上发了一个关于强奸罪的小问题,请见图:

 


强奸罪为什么没有规定女对男的“强奸”?

 

这个问题网友们很感兴趣,大多数人都认为基于生理结构的原因,女对男的“强奸”没办法完成,所以就不存在女对男的强奸罪。

 

这个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然鹅细想下一点道理也没有的。

 

因为强奸罪并不是要求达到强奸“完成”,强奸未遂的也是强奸,所以说,因为男人不“配合”,性侵行为无法完成,法律就不好规定女性对男性的强奸,这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也有些网友说出一些基本道理了,比如这一个:“主要案件太少了,多点出来国家就会立法了,”呵呵。

 

法律的制定确实是考虑行为现象的概率问题,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这里的“事实”我们可以认为是立法事实,立法事实又可进一步分为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社会事实简单说就是看得见摸得着(有时要配合慧眼和三头六臂)的各类社会现象。

 

基于社会现象是普遍事实还是旱见事实,再来分析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道理就简单多了。

 

接着说强奸行为,强奸行为现象中,男对女的不法行为是普遍事实(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法律当然要规定普遍事实——男对女的强奸罪;女对男“强奸”是罕见事实,因为是罕见事实,立法者就不需要单独对此以强奸罪规定了。

 


有网友问:假如真的有女人“强奸”男人,就不算犯罪了?否也,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说:“女对男,叫强制猥亵……”随着妇女的性开放(放纵),妇女猥亵他人的社会现象增多,妇女作为猥亵的行为主体在立法上是有必要了。

 

为什么强奸罪中没有女对男,这下明白了吧?因为立法者不待见这种罕见事实。

 

基于管理层、立法者对普遍事实和稀罕事实的“偏好”和取舍,制定了很多对部分人群特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比如《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之对应的显然就是低于14——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14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是普遍事实,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一种罕见事实,对旱见事实,不需要进行法律规制。

 

再比如,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与之对应的是没有对男人、成年人单独制定保护性的法律,为什么?用以上的道理很容易分析,因为在侵害行为中,妇女受男人的残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受其他人侵害是一个普遍事实,所以对这部分“弱势”群体要特殊规定。

 

有人恐怕要说了,我经常被人高马大的老婆打的鼻青脸肿,难道我们男人的权益就不应该得到特殊保护?我的回答是这是罕见事实,对于罕见事实,没必要在立法层面单独立法,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比如你可以拿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武器保护自己,也可强体健身,提高抗击打的本领。如果真的要求国家另行制定“男人权益保护法”,那《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不就给“对冲”掉了?

 

有人恐怕要提法律平等问题了,在这里我简单说下,平等不是相等,平等不是平均。关于平等的理论,丰富的很,本文不展开论述。

 

再引申下文章谈谈重视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问题。我们也可从普遍事实和罕见事实谈谈。

 

长者曾经说过:“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民族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的差距,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在一段时期内,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可能有拉大的趋势。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

 

这段话里包含了一个基本事实,少数民族和汉族存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既然存在差距,那就得缩小差距,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那是不可缺的。

 

现在的问题来了,又是普遍事实和旱见事实的问题,在经济、文化上少数民族人口总体来说是占劣势的,这是普遍事实,罕见事实是也有少数民族人口占优势的,但这是少数民族人口中的少数人。如前文所讲,立法者、管理层要充分考量的是普遍事实,而非罕见事实。

 

所以在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上,必然会让一些经济文化发展层次很优越的少数民族人侥幸沾光,但这是没办法的,因为这是罕见事实,和绝大多数需要享受政策优惠的少数民族人口来说,这是小概率事件。

 

有些网络智者出主意了:要照顾应该按照地区来,对穷的地区进行照顾……我只能说,这主意太馊,对于那些有权有势想投机的人来说,把孩子户口落户到穷的地区还不是分分钟的事,再说穷的地区还欢迎“人才引进”呢,来个大富大贵落户,不高兴死?这样的政策让真正需要享受照顾的贫困家庭相反更得不到照顾了。

 

长者又说:“民族差别、民族问题将存在很长很长时间。民族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族未消亡以前,忽视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是错误的。……我们坚决反对人为地去消灭民族差别……”

 

什么时候取消对少数民族照顾呢?在民族未消亡,民族差别还存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取消对少数民族照顾的。

 

在网络上出主意个个会,但要出个利大于弊的主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亲爱的朋友们,你们还是要认真学习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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