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云南老师打学生耳光,学生坠楼死亡,这事决不能哼哼哈嘿过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看到一则新闻,学生跳楼的事……

 

来自新闻: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16岁高一学生凌晨坠亡事件引发关注。7月10日,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盐津县第二中学确有一名学生坠亡。官方通报显示,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监控显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攀爬上窗台,2时59分坠楼。经初步调查,吴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我必须为公安机关点赞,公安机关对吴某某及时采取措施是非常正确的。

 

学生违纪带手机,这是学生的错;但吴某某打人嘴巴,罚蹲马步等等行为可比学生带手机的行为严重多了。学生手机不让带,那你身为教师,工作期间喝酒(十有八九还醉醺醺的),这符合学校规定吗?正人者必先正己,律人者必先律己,一个酒气熏天的教师有什么资格对违纪的学生说三道四、指手划脚的。

 

笔者撰文认为,吴某某打学生嘴巴不是一个简单的违纪,而是一个违法甚至是一个犯罪行为。这一点势必引起公安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吴某某打人嘴巴的殴打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拘留。况且被殴打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更应该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系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次事件中吴某某当众对学生打耳光、罚蹲马步已涉嫌构成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且其侮辱行为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后果笔者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当然了,侮辱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受害学生的父母不启动法律追究程序,正常情况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追究的。但这话必须堂而皇之撂在这。

 

所以新闻报道中只是说吴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究竟是采取刑事措施还是还是治安措施,没说明,估计现在也没确定,具体措施情况要看后期调查及与受害学生家长协商情况再定。

 

本文必须旗帜鲜明地纠正一个现象。一说到老师打学生,很多人就会用“打是疼、骂是爱”“严师出高徒”等为老师辩解,我认为在如今平等、法治意识兴起的时代,这些说辞已经跟不上形势了。

 

过往的“严师出高徒”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或者说曲解了原意,以讹传讹。师者,人之模范也,“严师”的“严”应该是指老师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对学生苛严。作为一名教师,严于律己、言传身教是最重要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师高尚的人格就像一本最深刻的教科书,对学生大有裨益。

 

言传身教、严于律己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连自己的情绪都控制和驾驭不了,那还做什么老师?天天和学生大动肝火或者生闷气,这有意思,生活过的憋屈不?

 

“严师”不是严在对学生的打骂上,而是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和学习态度上。老师正确地引导和监督学生自爱、自强、自治,如此,师生矛盾就没有那么尖锐和突出。“严”应该表现校规校纪的执行力度,“严”应该表现为管理学生的手段和艺术老师动辄就是打骂学生,那不是严,那是自我的放纵和忤逆。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失联于云南的女大学生遇害:那些一见钟情来历不明的男人,姑娘还是长点心吧

孙小果的保护伞之一孙小虹?云南高院的原院长……

云南一高校突发恶性伤人事件,1死11伤!

云南丽江“毁容”案,被害人撤诉?

何思云事件新名词:越级报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