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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们的保护伞?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坐高铁途中,看到一个同行谈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对信用底线的破防,以后不要再跟我拍胸脯。说到底,个人破产制度,说到底,是为了资本割完韭菜,完美退出设计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资本制度。

 


我立马评论了一句:“不赞成,我马上写篇文章。”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说出的话就得兑现。关于个人破产,我去年写过一篇文章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来了,这是老赖的福音?,大家不妨一并看看。

 

开门见山,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个权衡中的好制度。

 

我出行喜欢坐高铁,我很多朋友也喜欢坐高铁,飞机快为什么不选飞机,汽车班次多、上下车也方便为什么不选择汽车?道理很简单,高铁兼具快速和方便,在快速和方便之间的权衡中很多人选择了高铁,这也算是一个中庸之道吧。

 

个人破产制度也是权衡的选择。如果债务人最终都能还上钱,破产制度根本不需要的;现实情况是一些债务人一辈子也还不上钱,最后弄得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倶疲,还不如通过一些激励措施促使债务人还钱,既缓解债权人痛苦,也让债务人早日摆脱债务缠身呢。

 

故此,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呼某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11月8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是深圳市个人破产制度的灵魂操作。

 

深圳市是我国首个立法个人破产的城市,去年8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破产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诚信债务人”才是个人破产的范畴,换句话说老赖债务人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菜,对于老赖,个人破产制度屌都不屌的。

 

那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护老赖而设计的制度的说法,我是很不赞成的。

 

老赖想进个人破产的门槛基本上行不通的。比如《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因此提起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是有限制条件的,关键点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是关键词,很显然转移资产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不在破产申请之列;大肆挥霍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也不在破产申请之列

 

你借个1000万,然后天天嫖女明星,最后钱还不上了,这时可以申请破产吗?对照上述规定,这是不符合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的,因为嫖女明星不是你的生活消费需要,你不嫖也是可以生活的。可见破产申请是有门槛的,不是想破就破的。

 

申请个人破产了,也不是立马就豁免个人债务的。而是要“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前置程序后,才能有豁免债务的可能。这前置程序其实是穷尽一切让债务人还款的措施,说得不客气点这些程序足以对债务人挖地三尺了。

 

但即使经过这些复杂程序的,仍然不会豁免债务人债务的,还有一个免责考察期。

 

《破产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考察期用来干嘛呢?顾名思义是用来考察债务人的,简单说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得吃喝嫖赌。如果不规矩,不老实,将取消免除债务的机会。

 

考察期内债务人规规矩矩,老老实实,没有吃喝嫖赌,则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所以说,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很不容易的,经过九九八十一难才能有豁免债务的机会,免除的条件概括起来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为了促使债务人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履行还款义务,《破产条例》对债务人还规定了“奖励”条件:“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债务人如积极还款,满足相关条件,考察期可以缩短,具备条件了就直接豁免债务,而不必等到考察期3年满。这一招很有杀伤力的,它极大地刺激和促使债务人竭尽所能还款,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绝大多数债务人,只要有这可能,内心都想将考察期提前的。

 

故在笔者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是面对现实不得已的制度。这个制度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反复权衡后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个人破产制度“利好”债务人,但本质上也是利好债权人的。古人总结得好,债多不愁,虱多不痒,你如果不给债务人一点希望,他就是瘫子掉井里了。联想到我军战场上历来优待俘虏的做法,优待俘虏看上去是对俘虏好,实际上也对自己好,这样敌人便放弃死抗到底念头了。

 

而网民担心的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老赖的担忧,我认为在依法办事的情况下,老赖是享受不到个人破产待遇的。我们要关注和监督法律的执行,这才是最重要的。反对和阻碍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绝不是一个好的做法。不给债务人活路,看上去很厉害、威风凛凛的样子,其实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怄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说个抬杠的话:几千年来,中国也没搞过个人破产制度,这么多老赖不是照样存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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