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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的老黄家,是车匪路霸,还是现代愚公?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的一则新闻,猛一看,瞠目结舌:

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修桥摆渡,历来都算善事,不曾想,善有恶报。所以单看这个新闻,必须勃然大怒,拍案惊奇,很多网民已激动不已地称老黄家是现代愚公了。但认真一看,此新闻来自大河报,又不得得平静下来,要捋一捋,顺一顺。不能轻易勃然大怒,也不能拍案惊奇。

在我关注这个热点新闻后,很快就看到“胡斐大侠”的一篇文章:

“胡斐大侠”称:案件来源果然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根据图二可知,还有信访材料,说明群众对搭桥收费意见很大,不仅信访,还举报到扫黑办;……

“胡斐大侠”总结:“根据判决,这是典型的车匪路霸,竟然一直让他家在洮河南北盘踞了15年之久,最终的判决也不重,因为罪犯退赃,又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所以都是缓刑。现在舆论帮腔,妄图为黑恶势力翻案,用心险恶可见一斑。

而我看到知乎上的一篇文章的说法,则让我真的拍案惊奇了:

所言属实的话,古有过河拆桥,今有搭桥挖路,那真的是大熊猫点外卖了。

黄家说是修桥造福于民,司法部门认为是寻衅滋事,谁是谁非,一言难尽。

黄德义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透露,他曾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首次申诉被驳回。今年6月,事情在网上发酵以后,6月16日,他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7月2日,黄德义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落款时间为6月26日。

显然黄德义的案件经网上发酵后,起了很大作用,所以我一直说,各行各业都要重视网络,但凡瞧不起、拒绝网络的最终都会栽跟头的。今日不栽明日栽,明日不栽后日栽,迟早都会栽。目前黄德义的再审被法院受理,相信法院后期对“寻衅滋事”判决会有公正认定。笔者对此不予探讨。

笔者主要该案件中的“私搭浮桥”唠嗑唠嗑,毕竟这是我的强项。

凡事都有两面性。河道上架桥,利的方面当然是交通,但也有弊的方面——主要是河道壅水、阻水

壅水指因河道的水流因障碍物受阻而产生的水位局部升高现象。如在河流中建造闸、坝或桥墩,或水面上有阻塞时,均能引起壅水。桥梁或其他水面障碍物的存在减小了过流断面的截面积,水流流线在桥梁的上游形成收缩,下游形成扩散,加上桥体障碍物等本身的阻力等因素,使河流的局部阻力增大,造成局部水头损失,形成桥梁上下游的水位差,这就是壅水的原理

水在平时,看不出明显问题,但在降雨丰沛时会凸显危害。因雨量大,水流量增大,在水部位洪水极其容易漫过河道、冲毁桥梁、洪水冲向田间、工厂、乡村、城市,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对河道各段的水都要规划和治理(中国的“河长制”工作职责中也有关于清障解决河道水的内容)。

为此《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可见,在河道上建桥是必须要规划、审批的,不影响河道行洪的情况下才可建桥。而桥梁壅水计算是桥梁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

从老黄家被水利部门处罚的情况看,老黄家建浮桥前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属于擅自建桥,私自搭桥,违法搭桥。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这是应有之义。

再有《防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拆除浮桥,合法合理,没有可争议的地方。

据新闻,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抛开这个人判决结果不说,就说黄家违法架浮桥,从2005年开始,直到2019年才将浮桥拆除,跨度14年,行政处罚次都拆不掉,扫黑除恶开始以后才把桥强行拆掉,14年期间的背后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保护伞,有没有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笔者认为这才是要挖地三尺深思的。

对该屡次处罚问题,按照当地官方最新的回应是: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这回应靠谱,也不靠谱,持续14年建建拆拆的,怎么说也是执法不力吧?万一在这14年内,因浮桥部位的壅水导致洪水泛滥,这责任谁担得起?

没有合法依据、私自搭桥,屡次处罚拒不纠正,还长期收“买路钱”,寻衅滋事罪这事暂且不表,你说他是现代愚公,我只能说愚公的棺材板都要被气得掀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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