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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不上网,是虚惊一场,还是不虚惊一场?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近期关于法院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的问题,广泛热议,最高法按捺不住,今天公开回应了裁判文书上网是否拜拜了的疑问:

最高法的回应很长很长,为减少辛苦,大家可不必看原文,且听我唠叨唠叨、胡扯胡扯即可。

首先是怎么有这场热议的?

近日,一份《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在网上流传。网传通知的下发时间为20231121日。该通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力裁判文书库内网建设,拟于20241月上线运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并明确了其应用范围,坊间认为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库”话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是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减少,让很多法律人士开始担心随着裁判文书库建立,裁判文书网是不是要退出江湖了。

今天最高法针对这一热点终于回应了。

最高法回应称: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从这个角度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判例法”的味道,相当于有一定分量的裁判依据了。既然作为裁判依据,很显然入库的案例标准要高。高到什么程度,高到如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防止重复叠加。“

案情类似、适用法律相同的案例,其实足以海量,但入库数量不超过2件,这个比例之低,已叹为观止。由此笔者认为从浩瀚如烟的类案中选两个案例,不排除会存在主观偏差和个人喜欢,甚至还有脱离法律精神的“长官意志”。虽说我很相信“规范报送,严格审核的入库程序,但在主观上入库偏差是很难避免的。所以我认为案例库的建设是不应该取代裁判文书网的,毕竟裁判文书网更泛、更全面,上网主观偏差的影响比较小。

虽说裁判文书网海量的文书会让人目不暇接、眉毛胡子一把抓,但再怎么说也有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机会啊,将裁判文书从网上退出,连抓的机会都没有了。不过这里我得喷下裁判文书网,这网页实在太难打开,和打12368一样,都很不畅通。

今日最高法的回应对裁判文书网是否退出江湖很明确:“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很明确,人民法院为人民,裁判文书网继续办。如此,我们前几天被人民法院案例库虚惊一场。

但最高法说了一通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苦不堪言的话:“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

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但这个原因最冠冕堂皇,最终上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是趋势减少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近三年30-50%的减少,如此下去,明年、后年还有多少裁判文书上网,说实话不堪设想。

最高法虽未“叫停”过文书上网,但裁判文书上网骤降的现实明显,此等趋势不阻止,裁判文书网形式上的存在还有多大意义。貌似我们又没有虚惊一场。到底是虚惊一场,还是没有虚惊一场?

笔者完全相信最高法说的当事人不愿意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但这种因素在上网裁判文书骤降态势的比重有多大?笔者认为这因素肯定不是最大,裁判文书骤降更多的因素恐怕是来自法院和法官不愿意上网,上网的裁判文书在聚光灯下,被各路人士和媒体监督,甚至是鸡蛋里挑骨头,滋味确实不好受。扪心自问,让我做法官,我也不愿意我的裁判文书上网被人挑剔,被媒体吊打,被洛阳铲硬铲。

但问题是作为决定当事人前途与命运的裁判文书不经广泛监督,又怎能提高裁判文书的整体水平?又怎能促使法官认真办案、秉公执法?

所以我认为裁判文书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也要激发法官将裁判文书上网的积极性。法院系统搞KPI很有一套,法院应该发挥强项,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上进行一定的考核,促使裁判文书上网。说到位点,裁判文书上网多(比例和数量)的法官更有晋升、晋级和物质奖励的机会,我说的是粗杠子,但意思表达清楚了。

裁判文书上网要有开放性的大局思维,不能局限于(或背锅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上,而是要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的方式促使案件当事方和谐解决。调解结案的调解书是不上网的,这个手段很容易促使矛盾双方或多方掂量掂量如达不成和解、裁判文书上网的后果。当前断崖式地将裁判文书不上网显然是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和谐解决矛盾纠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是大局,大局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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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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