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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诚律师|行政协议效力审查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7-08-01 王韵 亿诚律师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双重特征。关于行政协议效力审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4条也只是针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时应是按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式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还是按照民事合同效力性审查方式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对此问题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举例来说,人民法院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应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75条关于行政行为无效之规定,还是按照《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54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之规定?

1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


在陈宏、陈叶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622号行政判决书),南通中院认为:就案涉协议而言,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并未作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对案涉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只能依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在黄仁琼诉南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广西医科大学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行初234号行政判决书),南宁中院认为:行政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行政协议确认无效之诉应属合同性争议之一种,对行政协议的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在范藏与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行终502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院认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征,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关于上述法院对于行政协议(大多数是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审查裁判观点,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也意味着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诉讼法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行政协议所具备契约性的特征,应当进行效力审查,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前提是不违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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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关于行政协议审查适用法律主要观点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双重特征,导致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行为合法审查规则与合同效力性审查规则的冲突。对此,孙泳就认为:“合同效力审查法律适用方面。行政法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有涉及合同效力的,均可适用。”梁凤云认为:“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第二,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第三,参照适用合同法规范。”

步兵博士认为:“行政契约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公法行为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只能优先适用与行政行为相同的公法规范,而不能首先或原封不动地适用私法规则。”陈无风博士认为:“行政协议效力判断应围绕合法性展开,且此处的合法性内涵和行政行为合法性要素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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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补充适用


结合现阶段审判实践与学术界大多数观点,笔者也趋于认为行政协议效力审查首先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诉讼法,侧重于主体、程序以及内容合法性审查;其次遵循合同效力审查标准,补充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侧重于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来说:

第一,行政协议效力审查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之前文章提及行政协议的公法属性是协议的第一性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协议应视为一种行政行为,应优先适用与行政行为相类似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类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同时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侧重于职权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三大部分。

第二,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规则。行政协议的公法属性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但是契约性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自治”依然伴随合同始终。由于传统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几乎不存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合意情形,再加之关于行政协议也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行政协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侧重于对于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相对人是否具备签订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弥补行政法律规范在效力审查的不足之处。

最后,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关于行政协议的范围、管辖、审理方式、法律适用等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行政协议相关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参见孙泳:《公私法冲突的司法选择——论行政合同诉讼中混合性司法规则之构建》,载《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步兵:《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望》,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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