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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律师:可以这项理由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 2022-07-20


“进过方舱的不要 阳过的不要”
在最近的招工市场
一些求职人员遭遇了碰壁

据媒体报道,不少企业在招人时会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如有新冠阳性确诊经历则不予招录。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一名方舱建设者在打扫卫生(摄于2022年4月)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宇安认为,“确诊过阳的不要”的这种做法,无论在法律上、政策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无法立足的

夏宇安律师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不能因为求职者是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劳动关系上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前半部分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更是直接点明了企业这一行为的不正当性。

夏宇安律师指出,2020年国务院就曾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其中也多处强调要“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这一基本精神。

“只要劳动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证明是康复的,企业就不得以曾经确诊为由拒绝录用该劳动者。”夏宇安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如因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而遭受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聘通知中将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求职人员排除在外,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时,应预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求职人员符合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不能限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求职人员应聘
求职人员接受聘用通知后,因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而无法按时报到入职,用人单位也是不可以撤销聘用通知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来源:东方网

编辑:戴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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