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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纪实 | 彭錞:从宪法看我国土地制度

通识联播 2020-09-30

博雅哥说


本文是本学期的通识核心课程《中国当代法律与社会》开课老师彭錞的博雅沙龙活动纪实,彭老师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彭老师以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其下五个条款,借此勾勒出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要素,以此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


沙龙的最后,彭老师引易卜生和鲁迅的名言鼓励同学们勇于承担起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


Vol.838.2

博雅沙龙

沙龙纪实:中国当代法律与社会


2018年12月21日下午三点,“中国当代法律与社会”课程沙龙在理教210举行。主持沙龙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老师,参与者有通识联播编辑杨光、王紫薇,以及对这一主题沙龙感兴趣的校内外师生10余人。

 

彭錞老师从现行宪法第十条切入,力图勾勒出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要素。我国宪法里的土地条款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既和资本主义国家不一样,也和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一样。自82年宪法列入此条后,仅1988年有过实质修改。彭老师不仅为大家讲解了土地制度的缘起、宪法条款排列顺序的逻辑,还涉及其折射出的更深层次的大格局问题: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


彭錞老师正与学生交流


宪法第十条分为五款。彭老师解读,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中国土地公有制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结合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国家在公有制里面又分了两类:城市公有和农村集体所有。82年宪法加入了城乡土地制度二分的规定,这是农民曾作为革命主体、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共同决定的。前两款解决的是“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


彭錞老师与同学们


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过去四十年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反映到土地上就是农地的非农化。土地按照用途来分有农用地、建设用地、荒地,非农化即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如工商业、住宅。为了让集体土地完成非农化,国家可以征地并给予补偿,而非借助市场。这就让控制城市发展的主动权在国家手里。彭老师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不全盘市场化”和“征地公共利益”的问题。

 

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即对国家主动权的保障。其提出针对的是改革开放之后大量土地非法侵占现象,以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稳定、人居环境的优化。在这个基础上,我国土地制度留给私人一些空间,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土地一级市场整体上仍然归国家掌控。这一款保证国家在农用地非农化进程中的主动权,又给市场机制留出有限空间。


同学在认真听取讲解


第五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合理用地主要通过两个抓手实现:一是耕地保护指标,二是建设用地指标。但规划体制也有力所不逮之处,比如“小产权房”现象。这一款用规划体制、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的指标,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模式。

 

最后,彭老师还与大家讨论了房产税、农民土地权利残缺、农地荒置与弃地转工、城镇化还是城市化等问题,并引易卜生和鲁迅的名言作结:“每个人对于他所属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病他也有一份”。但即便如此,“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天琪 编辑  /  丹阳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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