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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业 | ​《理想国》优秀作业二则

通识联播 2020-09-30

本文是本学期的核心通识课程《理想国》课上的两篇优秀课程作业,作者是潘明烨和田芃。在篇首的作业总结中,助教指出了选课生作业中的两方面问题:格式与写作内容。在对word使用进行指导之外,就论证时整体框架的把握程度、引入相关历史背景的风险、语言的准确性、论文写作的书面表达、论据在文本等方面给出了一些建议,并挑选出两篇优秀作业,以飨读者。


在《格劳孔的理论对特拉需马科的两个命题的继承与超越》一文中,作者概述了特拉需马科和格劳孔二人的理论,揭示了后者对前者的继承性,并侧重阐释格劳孔关于正义与不义的理论在逻辑自洽性、对社会现实的诠释能力与对理论层面的探讨的推动力上体现出的不同程度的超越。


而《浅析格劳孔对特拉叙马霍斯在正义命题上的继承与超越》一文中,作者认为特拉需马科的两个命题本身是逻辑自洽的,并对特的命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特通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视角的变更,以及正义概念的转换,进行了两大命题的联通。格劳孔继承并提升了特的理论,但与特拉叙马霍斯的价值核心是相悖的。格劳孔的理论涉及了正义与不正义在同一主体上的复杂关系,在自然与习俗的对立中构建了温和的契约论。


Vol.993.2

优秀作业



《理想国》优秀作业二则


作业总结

本次《理想国》第一次论文已经提交完毕,经过批改,发现大家普遍存在格式与写作内容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接下来就这两个方面出现的问题与偏差进行具体阐述,以供参考。


首先是格式问题。1)word文件名需要包含姓名与学号基本信息,以帮助助教确定作业的主人。纸版中也需要体现姓名与学号的信息。2)字体段落的标准格式为:正文小四宋体,段落上下空一行;直接引用在5行以上需要另起一段,改为五号楷体。3)所有直接引用、间接引用、概括都需要加脚注,标明作者、书名、文章名、出版社或杂志号、出版年份、页码等。——其实这些具体的排版要求都可以参考出版论文,对照写作。


然后是写作内容上的问题。我们要求大家回答特拉叙马霍斯对格劳孔的继承和超越,这就要求大家分别概述特拉叙马霍斯和格劳孔的观点是什么,再分析如何继承,如何超越。基本要求是对两人的观点有清晰的概述,进阶要求是对继承和超越有细致、全面的分析。接下来具体叙述在大家论文中看到的问题,以供参考:


1、 有同学对上述整体的论证框架中的部分小点有十分精当精彩的分析,但是缺乏对整体框架的把握,所以失之全面。我们建议大家先建构起大的论证框架,再进行局部的补充,以避免偏离。


2、 有同学致力于引入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文本进行解释。但是这种操作具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在缺乏对古希腊雅典历史的更为精准把握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把注意力集中在文本分析上,以避免这种本不需要大家承担的论证责任。


3、 有同学以过于含糊的、修辞性的线索为框架对继承和超越进行说明,在这个框架中表述了具体的继承或超越的内容。我们建议抛开这些修辞性、过于宽泛化的表述,而直接提出格劳孔对特拉叙马霍斯的超越,以使得大家的观点更为直截、清晰,同时也减少助教批改过程中的阅读理解障碍。


4、 有同学在论述过程中存在过多的错别字、语病以及口语化表达。我们建议改正。


5、 有同学以简练的语言,清晰地提出了继承与超越的点。相较于第3点提到的问题,这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在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建议补充基于文本的论证——也就是说,所有观点都需要论证,证据在于文本。


以上问题是在初写论文时容易犯的错误。我们希望通过明确什么是不那么好的,以帮助大家明确“好”的规范,从而在下一篇论文中看到大家的进步。


最后,我们附上了几篇优秀作业,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图为拉斐尔《雅典学院》中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格劳孔的理论对特拉需马科的


两个命题的继承与超越

潘明烨


引言

《理想国》第二卷开篇,格劳孔以特拉需马科的论述为基础,希望在新的语境内进一步探讨正义。一方面双方拥有相同的社会背景与公众认知,格劳孔对“深入”的要求使理论的承接成为某种必然;另一方面出于多种因素,格劳孔关于正义与不义的理论在逻辑自洽性、对社会现实的诠释能力与对理论层面的探讨的推动力上,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超越。


理论概述

特拉需马科

1.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是合法的。

2.正义总是处处吃亏,而不正义则为自己带来好处。


在城邦生活中,法律象征正义;城邦中强有力的即进行着统治的部分,而统治者倾向基于自身利益制定法律,故正义只是属于强者的利益。此处将强者抽象为理想化形象,排除“强者不强”的矛盾。


正义和不正义的人相处,在任何场合下总是正义的人居于劣势。而诟骂不义者之所以诟骂不义,并非因为他们害怕加不义于人,而只是因为它们害怕受人不义之苦。故不义达到一定规模,便比正义更加有力:

所谓正义,实际上是属于强者的利益,而所谓不正义却是给自己带来实惠和利益的东西。故正义总是处处吃亏,而不正义则为自己带来好处[1]。


格劳孔 

1.一般人认知中正义的本质与起源。

2.将正义付诸实践者并非出于本心。

3.不义者的生活比正义者好。


在以后果与自身属性为区分标准的三种善之中,多数人认为正义属于劳苦繁重、为报酬名誉而不得不追求者。城邦法律源于“既不加人以不义,也不为人以不义所加”[2]的契约。这恰是正义起源、本质所在:正义介于最好的处境——加人以不义而不受惩处,与最坏的处境——受人以不义所加而无力报复,二者之间。这样的契约的根本在于人们的懦弱与妥协——正常人若有能力则必行不义。


而在“正义与不义者各自处于本人生活方式的最顶峰状态”[3]的语境下,正义者受苦不为人理解、不义者取一切名利。无论神灵还是人间,都为不义者安排了相较正义者更好的生活。


格劳孔对特拉需马科理论上的继承

格劳孔与特拉需马科对于正义的理论都来自社会群众对正义的观感,二者理论体系中“正义”在城邦生活中的具现也都集中于人们制定或达成的法律或契约。特拉需马科将普罗大众的正义观加以极端化,形成略显激进的正义观。在论述过程中,特拉需马科曾明确表示正义“是十足的、出色的头脑简单,或者说出色的好心肠”;“把不正义归到品德和智慧一类里,而把正义归到正好相反的一类”[4]。与之对应的是,格劳孔则先行将正义限制在三种不同的善的范围中。无论正义的本质怎样,正义终究在个人层面上为人带来利益、并在城邦层面上维持了城邦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正义引起的种种社会现象在二者的理论中都成为了例证。针对城邦中行不义之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行正义者反而被迫受苦这一现象,特拉需马科选择以其作为核心论据、而格劳孔同样以此论证“将正义付诸实践者并非出于本心”、“不义者的生活比正义者好”等论点。可以说,正是因为处于相同的社会背景之中,格劳孔正义理论的语境才可以由特拉需马科的理论框架继承,并且不与自己的核心观点产生矛盾。


图为为雅典城邦守护神雅典娜而建的祭殿帕特农神庙


格劳孔对特拉需马科理论上的超越

1

对社会现实的诠释能力

特拉需马科以“政治生活中的统治者”作为强者的影射,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一系列譬喻。这样的思考方式其来有自:特拉需马科实际上是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也为统治阶级进行服务。因而,在他说“正义”是“利他”的时候,是在被统治者的角度说的;说“正义”是“利己”的时候,是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而言的。由此得到总结性的论断:“正义即强者的利益”[5]。


“正义即强者的利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普遍观点。城邦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阶级分立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因而这一论断时至今日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而正因选取统治者作为“强者”的代表,由此引起的正义的讨论也以政治生活、城邦内在阶级之间的关系为交锋点 。更进一步,在特拉需马科的语境中,正义依托于权力 。这样的切入方式一方面使“正义”的适用群体——生活在城邦内的人——在探究伊始便明晰可见;另一方面,片面地将正义与不义以阶级之间的对立譬喻(尽管并非譬喻而是某种意义上的现实)也令对正义的探究产生了局限性。


反观格劳孔,既不属于城邦的统治阶级,却又怀有一个领袖的梦想。这样的身份背景令他得以脱离“强者的利益”的束缚,从更加宏观的角度纵观城邦。其正义理论于是脱离了简单的阶级对立,下探到更加普遍的日常生活中。“契约论”便是这一视角的直接产物:因不具有行不义的能力而又不愿被加以不义,于是达成契约,这是城邦中普遍、自然的社会现象。正因如此,在格劳孔与苏格拉底后续的探讨中,苏格拉底得以假借格劳孔与阿黛依曼特构建的语境,在对传统正义观的批判后,发现正义在灵魂层面、政治层面上的含义。


更强的对社会现象的诠释能力令正义从特拉需马科口中单纯的道德概念上升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命题。自此,繁复的论辩被正式赋予价值,格劳孔的理论也从这一角度实现了对特拉需马科的超越。


2

逻辑自洽性

无论特拉需马科理论的底层逻辑还是在论辩过程中所加之“补丁”,逻辑自洽性都不足以支撑自己完成完整的论证。


特拉需马科的第一个漏洞出现在对“强者”的模糊定义。苏格拉底以统治者的疏漏反驳,迫使特拉需马科将论述中的城邦理想化。自此,特拉需马科的逻辑漏洞被一步步放大。在关于“技艺自身的争论”中,苏格拉底巧妙地区分“技艺自身的利益”与“属于技艺对象的利益”[6],令正义在城邦生活中站稳了脚跟。同时,双方交锋的根本矛盾——利益——也逐渐显现。苏格拉底为此先后论证正义具有德性的属性、正义相对于不义的破坏性更加有助于和谐,并自然地论证了正义在利益方面所具有的价值。


可以想见,特拉需马科的败北一方面源于苏格拉底巧妙的诡辩技术,另一方面在于自己的观点之间出现了割裂。割裂既在于“强者利益”的宏观层面与“他人之善”的个人角度之间的转圜,也在于“ 这两个论断中的‘正义’的含义并不是一致的[7]”。 


基于特拉需马科的理论框架与社会认知,格劳孔的正义与不正义的理论具有更完善的逻辑。从更具有普适性的城邦居民行为抽象出的论断先天不证自明;将正义定义为“善”而非极端化的“十足的、出色的头脑简单,或者说出色的好心肠”[8], 既表达了格劳孔单纯的探索的诉求,同时却也赋予了“不义”以同等的合理性,从而规避了直接的对“正义”与“不义”在德性层面加以评判。将讨论聚焦于正义与不义的先天属性。


由于这完善的理论架构与逻辑自洽性,苏格拉底不再能单凭逻辑上的诡辩推翻格劳孔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格劳孔的理论实现了对特拉需马科的超越。


3

对理论层面探究的推动力

客观而言,对社会现状的描述能力、逻辑自洽性等理论固有属性都令格劳孔与苏格拉底对正义的探讨易于向更加本源的方向推进。格劳孔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正义观使得涉及到城邦发展、个人行为的具体描述不致在复杂的推断中成为空中楼阁,而是易于随时向现实寻求理论依据;更加自洽的理论构建也有效地避免了无谓的逻辑层次上的交锋,使得论辩的重点得以集中于思路的描绘、概念的引入。


可以看到的是,尽管苏格拉底在与特拉需马科的论辩中获胜,大家(苏格拉底一方与格劳孔一方)却并不认为这是一次有价值的探讨。究其原因,“利益”在这次论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既成为了双方的主要交锋点、特拉需马科暴露谬误之所在,也被认定为对正义评判的尺度标准。当对争议本质的探讨滑向逻辑层面的诡辩,一些在特拉需马科的论述中便已经暴露出的问题,便没有得到解决,二人也因此失去了向正义的本源更进一步的契机。


“格劳孔挑战之初对于正义自身的剥离,是有关正义的讨论从习俗到自然的上升。”[9]


特拉需马科的第一个观点源于对城邦人民生活的总结概括。换言之,特拉需马科在此倾向于从“实然”中发掘正义与不义的意义。随着论辩的展开,苏格拉底引导特拉需马科提出了对“德性”的思考。这即是所谓“习俗到自然的上升”。尽管二人没有对此达成实质性的深入,但格劳孔通过理论构建完成了特拉需马科的未竟之业。在对正义的定义中,格劳孔抛弃了利益的出发点,选择以“善”来为正义圈定范围。

“我所渴望的是听得正义与不正义它们两者是什么,以及,作为它们自身,各自在所处的灵魂中拥有一种什么力量,至于它们的报酬,以及由于它们而得来的后果,就任凭它们为何,一概不予过问。”[10]


通过一系列论证,格劳孔有意识地分离了正义与正义在城邦中产生的社会现象。这一点在接下来阿黛依曼特的补充中得到了再一次的强调与明确。这样的理论给予了苏格拉底远比之前的论辩大得多的思维延伸空间。他不再拘泥逻辑上的谬误、亦脱离了城邦人民生活现状对假设的约束,从“实然”过渡到“应然”、从现实利益过渡到价值导向。这是格劳孔的理论对特拉需马科最大的超越。


图为位于雅典卫城的柏拉图雕塑



结语

格劳孔的理论在不同的意义上实现了对特拉需马科的两个命题的继承与超越,为对合力塑造城邦的制度的思考作出了贡献,成为了一行人探索真正的正义的道路上至关重要的一步。


注释:

[1]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34页,344c

[2]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58页,359a

[3]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61页,360e

[4]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42页,348c

[5] 厉国振:《柏拉图是如何理解正义的》,2015,第14页

[6] 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29-032页,341d-342e

[7] 刘雪莹:《格劳孔的挑战》,2016,15,21页

[8] 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42页,348c

[9] 刘雪莹:《格劳孔的挑战》,2016,25页

[10] 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吴天岳校注,岳麓书社,2018,第057页,358b


浅析格劳孔对特拉叙马霍斯


在正义命题上的继承与超越

田芃


导言

在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讨论中,特拉需马科(以下称特)提出了两个命题: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正义总是处处吃亏,而不正义为自己带来好处。特通过统治、利益和强者等概念来阐明他的观点,把不正义当作一种美德和智慧,正义则被归为与之相反的东西。苏格拉底说服特后,格劳孔并不满足于当前对于正义的论证,提出了自己的挑战。他希望探究正义与不正义自身是什么,以及它们在灵魂中的力量。与特相反,格劳孔承认正义作为一种善,在后续的论证中,他通过“巨哥指环”隐喻人性的“贪得好胜”以及“人天生倾向于不义”,并企图进一步论证“人们并非自愿追求正义,且不正义者的生活更加优越”。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对于特关于正义的命题有两种看法,一派认为他的两个命题是逻辑自洽的,而另一派则认为他们是自相矛盾的。笔者倾向于第一个观点,认为特的两个命题实质上是相通的。而格劳孔的观点,不仅是对于特命题的继承,也是对他命题的哲学提升。


特拉需马科的两个命题

1

命题的展开

第一命题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a)。受苏格拉底的引导,特对于本命题论述的入手在于强者的定义。他从城邦的结构入手,认为“那强有力的就是进行着统治的部分”(338d),统治团体或个人则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法律,进一步他提出了第一命题下的小命题:“正义是对于来自统治者命令的服从”(340a)(b),即对于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服从法律。


第二命题为“正义吃亏,而不正义带来好处”(c)。特运用牧羊人的例子来揭示:统治者并不关心被统治者的利益,并进行了视角的转换,即站在被统治者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小命题:“那所谓正义和正义的事实际上乃是他人的好处,它是属于那强者和统治者的利益”(343c),即“正义是他者的利益”(d),是对于(a)的确认也是拓展。这里他所说的强者,明显与(a)中所指的统治者不同,指的是被统治者中的不正义者。他强调不正义需要有极致的规模:“不正义,只要他拥有了足够的规模,就是一个比正义更强劲有力、更潇洒自如,更威风堂皇得多的东西”(344c),不正义的极致便是僭主。这是对于正义与不正义讨论层次不断深入的过渡,这句话及之后所提到的正义与不正义,开始成为一种对于行事方式和人的描述,即从物质层面的实惠和利益过渡到了道德层面的美德与智慧。最后他提出:不正义是明智得益,是一种美德,而正义是单纯天真,是与之相反的东西(e)。



2

逻辑的自洽

特两个命题逻辑的矛盾在于,在命题(a)中,正义是利益;而在命题(c)中,不正义才能带来利益。但事实上,这两个命题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叙述同一件事。根据命题(b),民众服从法律就是正义(这里的正义已经进行了道德意涵上的转化,是对于行为性质的定义),违反法律就是不正义,符合命题(c)中,不义者作为违法者、犯恶行者的定义。法律代表着强者的利益,所以对于正义的被统治者来说,服从法律就意味着为他者带来利益。命题(d)对命题(a)进行了补充,扩充了强者的范围,强者包含了统治者(立法者)与作为被统治者中的不正义者,而不正义者的极致就是僭主。当特将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层面的划分时,他仅仅将其应用在被统治者当中,并没有对僭主以外的统治者做严格的正义与否的区分。命题(e)揭示着,特更倾向于不正义,而正义者、合法者,只是“好样的的傻子”(343c),他们为了他者的利益服务,自身只能承受不幸和损失,是对于在命题(c)中阐释的“正义的被统治者吃亏,而不正义者则因其不义获得好处”的解释与说明。他者即强者,命题(d)呼应了命题(c)的观点也呼应了命题(a)的观点。特通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视角的变更,以及正义概念的转换,进行了两大命题的联通。


格劳孔的三个命题

格劳孔并不满足苏格拉底的反驳,提出了新的挑战。他从三种善的定义出发,认为正义“属于那劳苦繁重的一种,他是为了报酬以及为了照顾名誉而不得不去追求的一种善,而就它自身来说,作为一件痛苦的事,本该是予以逃避的”(358a),他不关心正义带来的好处,希望诉求正义是什么并且它们自身在灵魂中的力量,去论证:人们并非自愿追求正义,并且不正义的人生更加优越。


格劳孔从正义的本质和起源谈起,建立自然与习俗的对立。“做不正义天生是好事,而被人加以不正义天生是坏事,可是被人加以不正义所谓的坏处,超过了加人以不正义所得的好处”(358e)。由于软弱无力,人们互相签订契约,这样就产生了法律,产生了所谓合法的和正义的。所以正义和法律就“介于那最好的处境——加人以不正义而不受惩处,与那最坏的处境——受人以不正义所加而无力报复,这两者之间”(359b),构建了温和的契约论。随后,格劳孔用“巨哥指环”指出,人的本性就是贪得好胜以及倾向于不义,只是由于外部法律与公约的强制才被迫行正义,如果具有足够的能力,人们一定会选择行不义。最后,格劳孔提出,最正义的人是“不愿意显得是,而是真正是好人的人”(361c),他将受尽一切苦难折磨,在尖桩上被钉死;不正义的人追求实际,却具有表面正义的名声,反而拥有更好的生活。阿黛依曼特对不正义的辩护进行了补充,他认为,除了具有神圣天性或者受到知识的熏陶不肯为不义的人,以及软弱无力被迫不能为不义的人,没有自愿而为正义的了。他和格劳孔想要剔除掉正义带来的名声和外表,而探求正义自身的力量。


图为《理想国》对话的发生地比雷埃夫斯港


对于特拉需马科的继承与超越

特拉需马科和格劳孔都表明了不正义能带来更多的利益,他们都认为极致的不义反而会拥有好的名声,在特看来僭主被叫成“幸福的人”“吉祥的人”(344c),而格劳孔则认为最不正义的人可以利用正义获得更好的生活;并且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强者与弱者的概念来阐释正义的问题。但格劳孔与特不同,他从一开始就将正义归作一种善,只不过它本身是苦的;特则认为不正义才是美德,正义是与之相反的东西。格劳孔与苏格拉底讨论的目标,是为了追溯正义本身的力量;特则是在说明与正义相关的利益关系。格劳孔与特的命题具有许多相似,也有理论上的超越。


1、法律与强者:在特的命题中,正义出于强者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法律是作为强者维护统治手段,维护强者一方的利益。而在格劳孔的命题中,人们正因为“无力”,即因为不是强者,才签订契约,制定法律,来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首先,他们都从城邦生活的角度,从对于正义的传统定义——法律的角度来切入主题,这或许同时也为苏格拉底之后的“大字小字”的比喻埋下了伏笔。但是格劳孔的契约论背后,还有他对于人性论的预设作为支撑,从而建构了自然和习俗的对立:人们天性倾向于做不义之事,互相行不义也就意味着互相伤害,这种自然状态就需要习俗——即法律,从外部来约制人们的行为,这是特所没有的。


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他们都对于法律与正义进行了分析,但他们的思维方式不同。不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特都采取一种强者的思维,强者利用不同的手段来维护利益,而正义者只能服从于或者服务于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则从弱者的角度出发,关于不正义,他认为人们签订契约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没有能力行不义,同时避免最坏的处境——受人以不正义所加而无力报复;而关于正义,他则认为人们是因为外部法律的约制,或是软弱或年老残疾无力行不义而被迫行正义,他对于正义或不正义的理解都围绕着“无力”,可见他对于不正义和正义都是从弱者的角度来看的。


2、不正义作为一种技艺:格劳孔认为不正义是一种伪装的技艺,让不义者可以利用正义来获得利益。他把不正义与正义相结合来谈,其中一个表现上就是对于特的两大命题的逻辑贯通。由于特命题(a)和命题(c)分别采用了统治者的角度和被统治者的角度来谈,所以从表面上看造成了自相矛盾。格劳孔则通过让不正义者和强者处在统一语境中,化解了特原有的分歧,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阐发。他将特的命题(a)和命题(c)结合起来,即不正义者利用正义的名声来攫取利益,过更好的生活。在格劳孔的定义中,命题(a)的正义是一种伪装的技艺,是一种正义的名声,命题(c)的正义则是道德意涵上真正的正义。另一个表现就是格劳孔展现了同一主体具有的不正义和正义的复杂性,人们倾向于不正义,但是由于多种因素:法律、无力、自身的神圣或者知识的熏陶(阿黛依曼特的补充),人们被迫选择了正义。而在特看来,正义不是利益就是单纯的天性,并没有格劳孔所述如此复杂的关系。


3、人性的哲学提升:格劳孔从三种善的定义入手,把正义归为一种善,并且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最好的那种善,其实就是把正义的问题上升到了对于幸福的追求,对于人性的理解。因为格劳孔的正义理论具有人性论的基础,所以苏格拉底构建了更有力的哲学系统来反驳他。特似乎也涉及到了道德,但是他的论述都是建立在城邦生活中的,且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统治与被统治的语境下展开的,并没有纯粹的道德和人性层面的分析。在特看来,正义不是一种道德的选择,而是政治利益的博弈,是一种服从,只有强者的利益才是正义,正义是由统治者所规定的。


结论

通过对于特拉需马科命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思想逻辑事实上是自洽的,而格劳孔通过“人天性倾向于不义”的人性论基础阐明“不正义的生活更加优越”,是对于特拉需马科为不正义辩护的继承和提升。他们都从法律入手,反映了城邦对于正义的传统认知。在对正义的论述中,都涉及到了强者与弱者的概念,并且进一步从不正义的极致所获得的好处来推进自己的论证。但格劳孔与特拉叙马霍斯的价值核心是相悖的。因为格劳孔将正义归作善,诉求正义本身的力量,而特则承认了正义是一种恶德。格劳孔的理论涉及了正义与不正义在同一主体上的复杂关系,在自然与习俗的对立中构建了温和的契约论,构建了更加完整系统的哲学体系,是对于特命题的全面提升。


紫薇 编辑  /  秋阳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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