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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戴手铐坐老虎凳“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雨声2008 短拖记事 2023-07-26

一直认为,法院是讲法的地方,虽然曾经动摇过。曾经以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难”问题已有效缓解,这个亲身体会过。

然而,当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的明星法官袁玲玲,看着诉状上写的戴手铐坐老虎凳的遭遇,却说“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我彻底对法院是否讲法迷茫了。然后,当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对着明晃晃的法条仍然说不予受理时,我仿佛又回到了立案跑断腿的日子。


01

行政庭法官不看《行诉法司法解释》?

2023年6月16日下午,因为要求进法院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我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凤西派出所所长王钧等人抓进派出所,戴手铐坐了八个小时“老虎凳”。

在被告所在地达州起诉,还是在原告我的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起诉?我的代理人、华东师大法学院教授佀化强斟酌良久,最终决定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起诉,重要的原因是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本身就是案件当事方。

写好诉状,我于7月10日,星期一到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申请立案。

立案庭法官看了诉状,问为什么不在事发地达州起诉。我拿出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说,法律规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法官查询后收下诉状和证据,告知了行政庭的电话,说可以电话查询。

第二天,我电话老城区法院行政庭,接电话的袁玲玲法官表示,已经收到诉状,“法律确实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你诉求确认传唤违法、检查违法、继续盘问违法,老城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不确定。”

我很奇怪:“传唤、检查、继续盘问,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或手段,老城区限制人身自由有管辖权,当然对这些都有管辖权。”

袁法官说,她需要查询相关规定,我如果有法条或案例,可以提供给他。

给佀化强教授和宋律师一说,他们马上拿出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天,袁玲玲法官开庭不在办公室,我将该法条提供给了她的助理。我想,法律规定得如此清晰,应该不用提供案例了吧。

宋律师很疑惑:“她是行政庭法官吗?难道不看《行诉法司法解释》吗?



02


戴手铐坐老虎凳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随后的几天,袁玲玲法官或者开庭、或者下县指导工作,一直不在办公室。这时才知道,袁玲玲法官是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而且是该院的明星法官,因工作成绩突出,曾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河南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等称号。

又一个星期一,7月17日下午,她终于回了我一个电话,称仍然对“传唤”是否可诉有疑问。我说,我搜一些起诉“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案例,第二天送到她办公室面谈。

18日下午,我打印出四个起诉警察“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案例,赶到老城区法院,见到了袁玲玲法官。

袁法官看着案例,突然又提出一个问题:“我不能确定,警察对你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彻底懵圈了,诉状写得很清楚:我被达州市通川区凤西派出所警察强制带上警车,带到派出所,强制搜身搜包,还被殴打,被戴手铐,被强制坐到老虎凳上八个小时……竟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疑问?!

通过电话,佀化强教授告诉袁玲玲法官,达州的警察自称根据《警察法》第九条,对殷玉生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修正)》第9条规定,“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据此,“只有在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并且,已经确认或者没有排除违法犯罪的嫌疑之后,才能将殷玉生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但本案中,殷玉生已经按照警察要求交出了居民身份证,凤西派出所民警当场即可确定其身份,并且能够确定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法院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一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并无任何违法犯罪的嫌疑。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将原告殷玉生带回派出所进行所谓的继续盘问。此时开始,实际上已经对殷玉生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后的戴手铐等行为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操作。并且,未经当场检查,到了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对其手提包、电脑进行搜查,更属于严重违法。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将来到法庭上辩论,但这个措施按照法律可以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起诉是毫无疑问的!”

袁玲玲法官表示,她需要向领导汇报并开会研究。


03


洛阳中院:说不符合就不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19日,已经离提交起诉书9天了。联系袁玲玲法官,她说,仍然不能立案。我说,如果不立案,请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她不知可否。

按照佀化强教授的指导,我第二天赶到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请立案。

在写着立案和咨询的一号窗口,接待法官看了我的诉状,也是先问:“告达州警察,为什么到洛阳立案?”我把《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指给他看。

法官看过后说,告公安分局,应该到基层法院立案,不符合中级法院的受理条件。

我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给他看: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而且,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第4条规定:······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然而,该法官却表示,我的起诉“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只能到基层法院立案,洛阳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我说,正是因为基层法院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我才依法向中级法院起诉的,“法律规定得这么明确,你不受理是违法的。”

但该法官表示,因为“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达不到在中级法院的立案条件。然后不再理我,也拒绝告知姓名。

至此,我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和中级法院经历了“立案难”的全流程。洛阳市中级法院负责接待信访的老法官告诉我,行政案件本来就不愿意立,因为“执行难啊。行政案件都是告政府的,你让法院去执行政府,怎么执行?!”

法学教授和律师们说,下面只能控告和投诉了。好吧,我们就看看,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和洛阳市中级法院制造的这个怪圈里,当事人需要转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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