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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畅读《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百里不同制

上海书评 上海书评 2023-07-16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鲁西奇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年5月出版
790页,1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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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  畅


跨断代的乡里制研究

中国幅员辽阔,广土众民。在漫长的古代中国,尤其是王朝国家时段,统治者一直致力于采取各种举措,实现对基层社会的地域控制、对编户齐民个体的人身支配;其中的核心性举措,往往落实为全国性的法令、制度,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乡里制度等等。乡里制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的、王朝国家行政结构中最基层的管理单元;与郡县制相配合,通过按比户口、课植农桑、催督赋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宣布教令等工作,实现国家与基层聚落民众的对接,因而被称为“治民之基”。    

二十世纪后半期至二十一世纪初,随着史学界书写基层历史(history from below)的热潮,有一大批探索乡里/乡村的历史学学术著作涌现,但大部分是就某一断代(如秦汉、北朝、隋唐、宋元),围绕律令、典志等传世文献,展开切片式的基层制度考据。相比较来说,社会学、政治学视角的乡里制考察,常能打破“断代”的束缚,从一个长时段来贯通审视帝制中国的基层政治,提出了“从乡官到职役”“郡县空虚”“双轨政治”“皇权不下县”“皇帝无为而治天下”等有影响力、有阐释力的理论,基本上勾勒出了近世中国行政金字塔末梢的运转规律。 

费孝通《再论双轨政治》、《基层行政的僵化》,收入氏著《乡土重建》。

贯通论者较熟悉近世风貌,对中国上古、中古时代的乡里社会运转情况,则难免隔膜,如将《周礼》诞生之后,隋唐废乡官之前的整个周秦汉唐时代,笼统视为由“乡官”作主的乡里制“黄金时代”,盛赞县以下制度设计的稳定详备、有条不紊,完全站在清人“乡官论”的延长线上(清人将乡制理想化,有试图在县以下重建乡官体系的现实需求,参胡恒《清代的乡官论与制度选择》,《历史研究》2020年第5期);忽略了长时段内由于国家的一统或分裂、集权的加强与削弱,与乡里相关的制度及人,也随时处于变动之中,甚至是乡官也时有置废。

6月的一天深夜,《上海书评》的编辑发来消息,说最近看到鲁西奇先生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面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感觉这本书你应该有兴趣写点什么。说来惭愧,编辑找我评论这部书,大概是由于他读过拙著《长安未远:唐代京畿的乡村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我虽然一直希望借助出土文献勾勒国家政权与基层乡里社会互动的情况,迄今为止仅围绕唐代长安周边、东汉三国长沙地方做过一些细碎的个案研究。

《长安未远:唐代京畿的乡村社会》,徐畅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6月版

如所周知,秦汉时代,乡作为县下完整的一级行政组织,通过以啬夫为首的乡吏与诸官配合,统揽基层事务。而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嘉禾年间(232-238)长沙地方的乡,虽还有书史等个别属吏,却不再有啬夫类的主官,县级行政权力向基层延伸,县派出廷掾分巡各乡,与更基层的里魁、岁伍、月伍配合,共同承担了乡一级的各种定期、不定期事务(参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文史》2016年第1期);这种状况恰与五个世纪后的情况相似,唐代乡一级行政单位的主官乡长(或称乡正)在国初已被裁撤,乡级事务如造籍、派役、差科,皆由里正承县级命令而在基层办理,里正需定期到县衙上直。

吐鲁番文书《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

乡官退场,县走上基层政务的前台,这肯定不是孙吴场景的简单重现,而是近五个世纪乡里管理模式循环演进所致。欲洞悉其中要义,需对两汉-三国-西晋-十六国北朝/东晋南朝这一长时段内一统或割据政权的基层治理理念,及其落实在治国理政层面的“制度”做贯通式考察。

通过以上所谈学界研究现状及个人研究体验,读者一定能体味在乡里制度领域进行跨断代探索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时至今日,反映中国史各个时段的基层文书档案,如县乡官府文书,乡里赋税账册、土地户籍登记、差科簿,民户家庭掌握的手实、结社文书,等等,以简牍、石刻或纸文书的形式呈现,在全国各地,被考古工作者及文献征集者发现;这些新资料为从历史学的路径切入,跨断代地探讨王朝国家在县以下的制度设计及其施行情况,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鲁西奇先生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一书,就是在尽可能全面占有不同时段旧有、新见材料基础上,立足实证研究,考察自周代至明清近三千年间王朝国家乡村控制及相关制度规定,还原制度实行情况,并梳理不同时期制度演变线索的一部“跨断代”论著。作者凭一己之力,搜集先秦秦汉经书、唐宋典志、元明清方志等传世文献,金文、陶文,楚、秦、汉、吴、晋简牍,碑刻墓志、买地券等出土文献,宗谱、鱼鳞图册、实征册、黄册等明清公私档案,整合多年来在江汉平原、长江中游及北方的实地考察经验,集成清代经济史、辽宋金元史与六朝史地的研习背景,以八十万字,近八百页的篇幅,呈现出一部历史村落地理、乡村制度史、乡村社会史三位一体的中国古代乡村“通史”。


百里不同制:
制度的统一性与区域差异

今人理解的制度,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政准则;这种准则是超越人物/时间/空间/事件之外的,具有强烈规范意义和本体色彩的“体系”。换言之,制度是刚性的(institutional robustness)。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就是中央王朝对基层社会进行户口编排(若干户相聚为邻,若干邻/比组成里,若干里组合为乡),并通过强制性行政力,将全国范围的民众网罗入这种一元化的机制;如唐王朝建国伊始,就以《令》规范基层建置:“武德七年(624),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旧唐书·食货志》引)律令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理论上讲没有哪个州县可以讲特殊性。

相比于“制度”,王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还依赖齐整风俗、推行文化教育等手段,但风俗、文教属于软性因素(soft power),其施行常以某一特定区域的社会文化情况为基础,而呈现出很大的地域变异(variations)。早期华夏大地上即呈现出“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面貌(语出应劭《风俗通义·序》),依照时制,县域方圆百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谓百里不同风俗,实际上是强调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习俗多元化。 

本书是一本立足“制度史”的专著,最终却并未呈现出一幅举国一统的乡里体制图景。作者清醒地认识到,王朝国家推行乡里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为控制户口、征发赋役和保障治安,而王朝疆域内各地区的乡村在社会基础、经济状况、居民结构、历史文化等层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要达成目标,在制度设计以及后续推行过程中,就要尽能充分考虑到诸种地方特性和人群特性,做相应调整,达到所谓“因地制宜”。

这种因地制宜,在由分裂走向一统,新的中央集权王朝制度整合阶段,表现地最为明显,也最可被理解。如在本书第二章第二节,作者通过史实梳理揭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形成的基层乡里制度,随着秦对六国的吞并而被逐一推行于楚及五国故地,虽然秦号虎狼,占领者的法令推行具有强制性,但依然存在地域差异。在岭南等新拓疆域,乡里制未及推行;而于楚人而言,在先入秦的南郡和秦灭楚后获得的“东国”,居民对新制的接受也存在着相当的心理差异(162-177页)。相比强秦,隋文帝在实现大一统过程中,在基层乡里制度制定之时,则相当主动地照顾到归于新帝国版图的各区之间的差异,第四章第一节讨论了隋的案例: 


(国家)根据关陇巴蜀西魏北周故地、山东北齐故地、江南陈国故地三大地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制度传统,先后分别实行二长制、三长制与汉晋以来的乡里制三种不同的乡里制度,直到大业三年官制改革之后,以乡长、里长为核心的乡里系统方逐步演变为集民政、司法为一体的控制体系,北、南方的乡里制度在实行层面上才渐趋一致。(765页小结)


从区域整合的角度,对隋唐乡里制度的“形成史”做了具有典范意义的追溯。

在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的时代,统治者倾向于按照统一的标准、甚至是以法令的形式(如前引唐《令》)整理基层社会,彼时乡里制推行的地区差异是否还存在?我曾经根据西安出土唐人墓志卒葬地书写中展示的城内为坊,城外为乡、里、村的情况推测,在城墙、坊墙等城郭设施被普遍设立的北方大城(如长安、洛阳、太原),乡里制未得推行,坊/里成为基层管理单位,这与唐代地域管理中普适性的“二重构造”(乡里制与村坊制并行)并不一致(《长安未远:唐代京畿的乡村社会》,74-86页);读本书,则对唐乡里制实施的“因地制宜”,有了更加丰富的认知。作者从《通典·食货典》“乡党”条所引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切入,指出唐朝在制度制定的当时,对各种地理上的特殊情况,就有所考量;而通过跨区域的梳理,进一步勾勒出有唐乡里控制的圈层图:


第一圈是以汉户为主的正州县,严格实行乡里制;第二圈是以蕃胡蛮夷为主设立的正州县,努力推行乡里制度,但未全部落实;第三圈是有版羁縻州,仍行部落领民治,部分州县编排了乡里;第四圈是无版羁縻府州,行部落领民治,逸出乡里体制之外,但有唐廷驻军。(455页)


从第一到第四圈层,社会控制程度依次衰减。这幅圈层图,相对于“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的单一式唐朝基层制度图景,无疑是更为贴近历史情境的。

如果说在王朝国家一统时期,乡里制的推行仍呈现地域差异,那么这种差异较区域政权对峙时期,是否有所弱化?从本书揭示的两宋王朝的情况看,显非如此。由于纳税方式的变革(由租庸调到两税法),唐以来作为户口赋役、籍帐编制单元的乡里逐渐被以地域为原则的管-耆、都-保体制所取代。但在王朝境域内的不同地区,乡里经管-耆向都-保制的演变过程颇不一致,尤其在南方;在一些区域管-耆制未能实行,而另外一些区域都-保制未全面取代乡里制,里未退出实际的乡村管理。宋史研究者曾对两宋各地的乡里管理体制进行类型学研究,归纳出多种排序法,王曾瑜先生总结:“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氏著《宋代社会结构》,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266页)。本书则以开庆《临汀志》揭示的汀州武平县为例,指出该县管七乡,顺义等五乡实行乡里编排,而永宁、安丰二乡实行都保制,并进一步总结:宋代乡里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地方差异达到惊人的地步,甚至在一个县内的不同乡,都可能采取不同的乡里编制(525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古代中国,不仅“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连出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呈现出百里内而各异的局面;制度并非铁板一块的“严肃面孔”,甚至是机动而活泼的。这不正是中央一统政令与基层社会之间张力的最好说明吗?


户口、属地标准与制度的周期循环 

众所周知,乡里制首先是一种国家对民众进行户口编组的制度性安排,但本书作者在接受原澎湃新闻记者饶佳荣访谈时,将自己围绕古代中国不同时期乡里制度的研究浓缩为“关注土地、村庄和天空”,着眼于地域,并未特别强调户口因素(《鲁西奇:我为什么更加关注土地、村庄和天空》,《澎湃新闻·私家历史》2021年7月5日),这与作者在书中对乡里制空间性(属地标准)的强调是一脉相承的。本书指出,乡里制在起源上,就是人、地一体的:一定数量的民众必定是比邻而居,占据一定的地域空间,从而形成固定的聚落;当这些民众被按照户口标准编为乡里时,乡里行政单元无疑也就对应着辖内民户居住的一个或若干个聚落,从而展现出属地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秦汉“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县大率方百里”,就是乡里为地域性管理单元的明证。 

为了直观展示乡里制度的属地特性,本书尝试将制度史层面界定为基础行政管理与赋役征发单元的“里”——放在一幅中国中古的聚落地图上,发现里可以呈现出至少三种不同的形态:一是规模较大的集村(百户或更多),村内设置一个或多个里;二是户数在数十户,不足百户的村落,设置一个村正,或许就对应一个里;三是由若干分散居住的小村合起来组成一个里(392页)

立足于乡里制度的户口、属地二重标准,作者首先尝试对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西周以来基层聚落的组织原则,东汉至三国乡、里与亭、丘的关系,唐中后期村的崛起,宋代乡的地著化等进行了新解释;继而通过观察这二重标准的历时性消长,揭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制度演变的密码。

一个新的王朝建立伊始,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够控制最大规模的户口与田地,自然会选择按照户口标准组织基础秩序,将所有著籍户口编排进乡里体系,以征发赋役、维护治安。到王朝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社会动乱、人口迁移等必然或偶然因素,越来越多的民户或脱离其原先的户籍地而流亡,或被豪强荫蔽;但乡里既经确立,很难因户口之增减而随意调整,官府如仍依据固有的控制系统征发赋役,必导致入不敷出;因不得不放弃编户控制,推进乡里体制向居地或田亩标准转变,并且主要以居住地(村落)或耕种田亩作为赋役征发的根据。随后,王朝进入末期,国家控制力全面衰退,赋役系统崩坏。经过革命、战争或和平禅代,一个新的王朝走上历史舞台,除旧布新,又重新确立乡里秩序中的户口原则;随着统治时间推移,复渐次过渡到村落或田亩原则……如此循环往复(据758-764页论述总结)

在揭开这一变化规律基础上,本书以宏大的历史视野,纵观秦至清两千年基层制度变迁,将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变化推演为三个循环周期:从秦汉的乡、里到魏晋南北朝的村、丘、屯、坞,从隋唐的乡-里到宋元的都-图与村社,从明代里甲制到清代“顺庄法”;可以说发前人所未发,完成了跨断代的理论构建,勾勒出了乡村通史的“筋骨”与“逻辑”。


一些问题

或许是有意与所谓政治学、社会学立场出发的乡里社会研究作区隔,本书开篇即把中国古代的乡里制界定为由王朝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地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制度”;强调其为国家制度,而非民间社会的制度,将其放在“社会组织”“乡村组织”的对立面,明确指出乡里与基于血缘、地缘、业缘以及信仰的诸种社会组织有别(6-9页)

实际上乡里本身也是建立在比邻而居的民户基础上的地缘性组织单元。如果说中国上古、中古时代乡的行政性较为凸显;而里,源于都邑内、外的自然聚落,聚落内的居民因耕作、丧葬、生产活动、徭役等目的,自发组成社、僤等社会团体,订立规章,推举里父老、里魁等领袖;自宁可、俞伟超以来的学者皆将其定性为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强调其相对独立于官方的自治性质。

本书承认里以村落或居地为基础,却依据包山楚简中里吏的记载、古玺中楚国的里玺来界定里的行政性,将其区别于社会组织单元;利用近年来新刊布的里耶“除邮人”简及岳麓秦简《尉卒律》的相关记载,指出里典、里父老的设置、选任皆遵中央及地方律令行事,而官选之里吏对里中居民有全面的掌控权(95、105、131页)。值得辨析的是,楚、秦简牍所见里制,是早期中国里的一般情况,还是在战国秦及汉初名田宅制推行、中央集权强化背景下的特例,还有待借助更多基层材料,再做观察。

作者在本书前言和结语部分,皆注意到制度与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指出,关注乡里制度,除了关心其编排、区划与组织原则外,还应思考:第一,王朝国家主要依靠或使用什么人,以何种方式使用这些人,来实现对乡村民众和地域的控制;第二,乡里制度是由哪些人或群体设定的,其思想与立场,对制度的制定及推行有哪些影响;制度的实行,对于不同人群具有怎样的意义;第三,乡里制度怎样在与人群的互动中形塑乡村社会的阶级结构(17-19、767-770页)。上述维度皆可纳入“活的乡里制度史”(见前揭澎湃新闻访谈)

但在实际研究中,作者主要对王朝国家乡里制实施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系统探讨,基本没有对漫长历史时段内乡里制下执事人员的身份、性质、职掌开展辨析与对比;在结语部分,为了论证乡里制度是皇权在县以下的延伸,将历代相关乡职,如秦汉的乡啬夫、亭长、里正、游徼,隋唐的乡正、里正,宋元的户长、耆长、都保正长,明清的里正、甲首、保甲长等名目匆匆扫过,认为他们无论是官或役,皆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767-770页)。此固无异议,但乡里执事者阶层的社会身份、署任渠道、工作方式,权力与义务的转换,无不折射出乡里制度的细微调整,背后更蕴含着王朝国家统治理念的变化(乡里人员是官或吏或民,由国家直接任命与间接委托等情况完全有可能、并有必要加以区分);离开这一阶层,或者将这一阶层及相关概念泛化来谈论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延伸,谈论所谓的“皇权不下县”,恐难以得出全面结论。也正是由于并未着力于捕捉制度史图景中“人”的角色,对于中国古代乡里制研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隋唐之际乡官被废除的原因,唐宋乡里执役者由官而役的转变,本书并未给出强有力的阐释与回应。

这是一部跨断代的专门史研究著作,作者努力做到“就某一问题在某一断代情况的探讨,与从事同一断代的学者的研究,处于同一水平上”(见前揭澎湃新闻访谈)。仅就第二章对秦汉乡里制的研究来看,采用新出土简牍,结合传统观点,推出了新颖而扎实的结论,但也难免有个别观点逸出断代史学者的一般认识,略举两例。作者多次将乡级机构的驻地、乡吏的办公场所呼为“乡廷”(如128、157、178、180、193页),但所引简牍材料(里耶简12-1799及《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廷”皆指县级机构的办公场所。实际上,秦汉时代,郡、县、乡三级机构的治事场所各有专称,郡有“府”、县有“廷”,乡的治事场所,应称“官”,如《管子·立政》:“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乡属。”王引之云:“乡官,谓乡师治事处也。”《汉书·黄霸传》:“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鰥寡贫穷者。”颜师古注:“乡官,乡所治处也。”   

又如,作者在引用睡虎地、岳麓秦简来考证秦代乡里制度时,将与“田典”并列的“典”理解为“大田典”,并认为大田典等同于田啬夫和乡啬夫,甚至因田啬夫和乡部啬夫职能的部分重合,认为秦制不存在田部与乡部两个并列的系统(如129、134、160页)。实际上,秦及汉初,地方官府拥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资源,为实现对相关资源的掌控,普有田部之设,作为乡部外主要的稗官之一;田部并入乡部,是西汉武帝以后至东汉的事情。

近年来,随着简牍材料的井喷式发现,秦汉地方行政与基层社会的研究日新月异,有朋友告诉我,像简牍与秦汉县政这样的主题,有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在同时进行。我们也期待着本书作者在完成乡里制度通史之后,能稍驻足秦汉时代,开展“深耕”,或许在土地、村庄与天空之外,能看到不一样的、早期中国乡村的“风景”。



徐畅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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