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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政策已明确!让老实人吃亏,于情于理于法合适吗?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一、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个税争议

从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二级市场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过去几年来一直存在争议。具体争议可参看:  《新三板股票交易应如何征个税?

1免征个税派

 

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新三板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个税处理应当与买卖股票相同,即免征个人所得税。

2征税派


前述49号文不能作为税务征管的直接依据。除非有明确的税收文件对新三板涉税事项作出规定,否则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骑(CHI)墙(GUA)派


前述两种意见听着都有部分道理,但看热闹的不嫌事大……

二、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最新政策要点

笔者2018年初时写文呼吁 《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要交税,该给个准话了!(更新后重发)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定论,归纳起来: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原始股(及孳生的送、转股)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扣除成本)的20%税率征税;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这次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给了个定论,有个准话大家心里总算有底了。

三、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新政,老实人吃亏是否合适?

这次政策出台,虽然有点姗姗来迟,但是个好事,应该表扬。

但在政策加以研读后发现,这是一个政策让老实人吃亏的事例。

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很不公平、也不合理。

之前老老实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主动申报纳税的,或者被税务机关强征的,对不住了,税交就交了,交定离手,一律不退。(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反过来,那些以政策存在争议为理由,不交或拖着观望的,恭喜你们,这次文件明确了,之前没交的,就不用再交了。(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针对组织干部用人,主席说过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要努力营造“不让老实人吃亏”的社会环境,制订制度时,要先让不老实的人吃亏。在税收领域,道理也是一样的,不应该让老实人吃亏。

公平是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样是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在同一个时期,交或不交应该一视同仁。如果不该交,之前已经交的,应该予以退还;如果该交,那之前未交的应该补交。

从道理上来说,国发[2013]49号文(新三板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比照是可以不执行的意思,国发[2013]49号文岂不是一纸空文,那发文意义何在?所以,这次发文基本是认可之前的国发[2013]49号文精神,同时也响应减税的呼声。

但实践操作中,由于对法规政策理解的分歧,不同地方操作不一,出现有的交税、有的未交现象。现在如果要拨乱反正,对已经上交入库的税收,再予以退税,确实是件很麻烦的事,基于这个考虑,这次对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也有一定道理。笔者也理解政策制定者的苦衷和难处。

四、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的旧账如何算

针对2018年11月1日之的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有几种做法:

其一,按照此次文件财税[2018]137号文,历史已发生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其二,否定国发[2013]49号文,之前一律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交税,未交纳的要予以补交;

其三,明确执行国发[2013]49号文的规定,对已经交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可予以退还;

第一种做法,操作上最为简单易行,但这样做明显违背公平性原则,让老实人吃亏。税款事小,寒了纳税人的心事大。此例一开,今后纳税人会怎么想?老老实实早早把税交了,就算退税,资金被占用,也已经吃亏了;如果不退税,那更是亏大了。 

另外,财税[2018]137号文的合理合法性,也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受到纳税人的异议甚至诉讼。

因此,最好对这种做法予以拨乱反正。

第二种做法,一律补交也不合理,因为之前的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本来就存在很大争议,征管上存在很大难度,实践中很多非原始股的转让没交纳个税。从新出台的文件来说,对非原始股转让不征税,也是认可了国发[2013]49号文的精神,如要求补交,则破坏了政策延续性,操作上也有很大难度,显然有失妥当。因此,笔者不赞成这种做法。


第三种做法,对之前个人转让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所得,也予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征收的予以退还。这样做,会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并且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操作上肯定有些阻力,但于情于理于法更为合适。

于情,不应该让老实人吃亏,早交税变成多交税,不交税的反而占便宜。

于理,立法上有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政策(暂免征收个税)如果是有利于纳税人这一方时,则可以考虑溯及既往(即从轻原则),而且过去的免税,也是有国发[2013]49号文支撑,不予征税是有道理的。

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可见退税虽有点麻烦,但在操作上也还是可行的。


五、政策建议和呼吁

综上,财税[2018]137号文出台,总体是个好事,明确政策规定,消除了税收争议。

但也建议财税主管部门对之前新三板非原始股转让的已纳税情况做个摸底,秉着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原则,对文件的第四条考虑予以修订,退还之前缴纳的个税。

新三板二级市场投资人,也应该积极向财税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反映,呼吁修订这项政策,给所有纳税人一个公平的待遇。

大家对财税[2018]137号文有什么观点,也欢迎在文后留言,共同推动税收政策的完善。


注:财税[2018]137号文,所说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具体是何含义?笔者也不敢特别肯定,根据直观理解,应该是指尚没有交税或申报的,当然税务机关也有可能在未来给予不同诠释。)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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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附修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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