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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现金分红如何交税?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现金分红交税政策一览表


股东类别

缴税方式

依据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1个月(含)以内,20%;1个月到1年,10%;超过1年,免征。

发放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持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股票的个人

持股1个月(含)以内,20%;1个月到1年,10%;超过1年,免征。

发放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 该文废止,为2019年78号公告替代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公司(境内)

免税,无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

合伙企业

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或合伙企业扣缴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相关问题详解:


一、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哪些股票适用股息红利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三板已挂牌公司股票(不区分挂牌前后取得、是否限售,一律适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深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中证登沪深分公司对于限售股的分类不一样,沪市只分限售和流通两类,而深市则细分为首发前、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所以,实务中有些新三板挂牌公司,利用个人股东分红免税优惠政策,挂牌后大额派现。  例如,2019年,秦燕科技、理德铭和雷霆股份,均亮出了10股派100元以上的分配计划。


秦燕科技于2019年5月15日挂牌新三板,在挂牌后两天公司即成为“惹眼”的高分红明星,其在5月17日宣布派发年度现金“大红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理德铭和雷霆股份的分红方案则分别为每10转50.00派102.80元(含税)、每10派100.00元(含税)。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能否穿透,享受股息红利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关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是适用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公司时,合伙企业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再分配给公司,能否适用股息、红利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这里有专有名词叫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所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不同的所得税。


一些政府招商部门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基金公司的税收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免税投资收益的条件,从而做了扩大解释或变通处理。如深府〔2010〕103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国发〔2014〕62号文要求,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四、证券投资基金指哪些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是符合条件的从事证券投资的契约型基金,如果基金主体是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则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这类主体也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样也是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五、证券投资资金的投资人有可能是法人、也有可能是自然人,由上市公司按照自然人的情况对待,会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还涉及三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六、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税和申报?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税和申报?


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八、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现金分红公告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由公司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914,078,76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84,144,410股后7,729,934,3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7.898239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7.10841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7.89823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ª;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ª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57964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78982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01号文);QFII(如有)实际每10股派90.000000元,对于QFII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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