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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以案说法——谁有权持有公司公章?

王劲松 华商律师 2023-08-25


众所周知,公章作为公司法人意志的代表形式,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因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争夺公章而引发的诉讼也不再鲜见。笔者以一则真实案例为视角,解析认定公章持有权的三项原则。


【深圳案例】


深圳前海某公司委派小股东卢某到安徽省负责筹办合肥分公司,并任命卢某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合肥分公司设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卢某也与公司发生严重分歧。公司遂通知卢某关闭合肥分公司,同时要求其移交分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资料,但卢某拒不移交。公司遂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立即向公司返还合肥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印章、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会计账簿和凭证等物品资料。
被告代理人卢某辩称:1.被告并不持有诉称的相关证照,其中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副本已按照原告要求在办理注销时提交给代办财务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被告并不掌握;2.根据民事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就其提出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证照由被告持有,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案中合肥分公司是前海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身份,且2018年7月前海某公司已书面免除了卢某作为合肥分公司的负责人,即卢某在被免除职务后也无权持有公司的相关证照资料。因此,前海某公司是合肥分公司相关证照资料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依法有权主张无权持有人将合肥分公司的相关证照资料予以返还。而设立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公司的必经手续,卢某作为合肥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的账簿及相关会计凭证负有保管义务。因此,对于要求返还合肥分公司的会计账簿及相关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海某公司返还合肥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印章、营业执照、会计账簿和凭证等。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包括所有的证照、印章、会计账簿等享有所有权。除公司及其授权机关和人员外,其他民事主体均无权持有或控制上述财产,否则即侵害了公司对该些财产的所有权。公司在其物权权利遭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有权主张相对人返还财产。上述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法理内涵。
现实中,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争夺公章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究竟谁才有权持有公司公章呢?
对此,笔者梳理总结出三项原则:
一、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或股东会决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就特别规定“公司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及法律文件”,也有的公司专门制订了《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体现法人意志的法律文件,公司人员均应执行。在以上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无法定理由不得违反其规定,如其擅自争夺公章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二、章程、规章制度或股东会决议等均没有规定的,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持有。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在法律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所以,如果章程、规章制度及股东会决议等对由谁保管没有规定的,则公司公章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公司特定人员因业务办理需要已依法持有公章的除外。
三、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特定人员无权主张由其持有公章。
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或董监高等特定人员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出现,则其主张持有公司公章,通常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股东之一与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则由其持有公章,很可能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此时便不应由该股东保管公章。






王劲松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法(含城市更新、棚改)、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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