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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四)

华商律师 2023-08-25







日前,华商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公众号特别推出参选案例展示系列栏目,向大家公开展示25个诉讼案件及17个非诉案件,欢迎关注。


诉讼案件


16  

并购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3年12月3日,某集团与某银行签署了一份《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伍亿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某集团以其并购交易完成后持有的珠海市某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向某银行提供还款质押担保,并与某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取得股权后已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案件其余各被申请人为某集团的关联人、关联公司等,为其清偿上述并购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并购贷款,某集团和各担保人先后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某银行提出借款展期。各方最后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原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亿元,已偿还¥231,200,000.00 元,展期金额¥268,800,000.00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1日。借款利率重新确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逾期罚息利率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计收复利。


各保证人(乙方)分别与某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在人民币350,000,000.00 元的最高余额内某银行与某集团(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 (略)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8,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合计为人民币3,205,525.5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并购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偿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本案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186,519.34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42,33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该费用,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42,335元;


四、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100%股权享有质权,申请人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00,000,000元)及申请人实现质权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五、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第十二被申请人、第十三被申请人、第十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50,000,000元)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本金(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意义与心得:


因案涉标的巨大、所签署合同多,则需花费大量精力整理卷宗、研究案件材料,从而避免出现材料重复或相冲突的情况。另,案件保证人较多,且有的保证人又以名下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贷及担保关系较为复杂,为了能够最大范围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须以最快速度进行财产保全,避免借款人、保证人擅自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有效推动案件进展,代理律师故采取前期着力保全,中期推进诉讼进度,后期加快执行进程相结合的诉讼方案。


17  

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8年7月,朱某系深圳某公司经营者,公司核心业务为销售马黛茶,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公司的经营活动,朱某与陈某签订了《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朱某委托陈某进行区块链技术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朱某提供资金支持,陈某负责开发“发币、白皮书、视频、PPT、币LOGO设计、钱包(ERC20)、网站、APP”等项目,项目金额总计160万元。


合同签订后,朱某前后共向陈某转账139万元,陈某则向朱某交付了基于以太坊(ERC20)发行的马黛币Matecoin10亿、白皮书、视频,同时为实现马黛通证(Mate Coin)的交易还开发了APP,但一直未能开发钱包(ERC20)、网站,且在APP接入朱某用户数据后的测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和问题,给朱某的经营导致了重大损失,随后朱某停止了APP的使用及区块链技术的方案,请求陈某退还合同款项,双方就此事宜发生纠纷。


2019年5月,朱某委托华商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无效,要求陈某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139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020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朱某因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再次委托华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签订的《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无效,判令陈某向朱某返还开发费用139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结果: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2.朱某与陈某签订的《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无效;3.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某返还合同开发费用69.5万元;4.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意义与心得: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及区块链的迅速发展,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而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甚至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本案所涉马黛通证等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涉案合同并非单纯的技术开发合作,而实质上是双方借助APP等平台,基于以太坊(ERC20)发行马黛通证等虚拟货币以代替人民币实现在市场上流通为合同目的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关于发币的约定因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涉案合同以发行虚拟货币为核心内容,关于APP等研发、运营等约定均以可以发币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发币的约定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合同其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且即便履行也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则宜认定涉案合同全部无效。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早已明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虚拟货币进行严格监管,而涉案合同以APP等平台向投资者发行马黛通证,并以兑换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形式在市场上流通,以实现获利的目的,本身系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认定上述合同无效亦是规范经济金融秩序的应有之义,同时通过过错行为划分责任,让投资者对自身的投资行为买单,行为人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警示广大群众及投机者谨慎投资虚拟货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1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7年至2018年间,在开发商精装修复式商务公寓的宣传下,几百位公司业主陆续购买了涉案公寓并签署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显示楼盘用途为产业研发用房(工业用地性质)。房产交付后,开发商以深圳市工业楼宇办证政策失效、政府迟延接管开发商配建的道路、新冠疫情等诸多理由拖延办证,迟延办证的时间达到了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购房合同和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广大业主在购买该房产后,还发现了涉案楼盘存在虚假宣传、装修质量问题、规划随意变更、物业沟通困难、停车费高、电费高昂等诸多问题,部分业主还存在因开发商强制收缴契税税费导致延期交房的问题。业主们多次维权无果,故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退房诉讼和赔偿诉讼。2019年至今,本律师团队共代理了近100户业主起诉,根据每个业主的情况,诉讼请求包括延期交房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税费占用利息、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租金损失等。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获得胜诉,帮广大业主拿到了数千万的赔偿金,本律师团队也获得了广大业主们的高度好评。


意义与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集体维权诉讼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使得该楼盘的一百多位业主总计获得了几千万元的赔偿,提升了各方法律意识,促进各方后续和谐相处的案件。同时,本案是典型的让同一个主审法官针对同一涉案楼盘同一类型案件更改自己已做出过判决的案件,不盲目遵守先例。本案在开发商在业主收楼之前强制收缴办证契税税费属于违法违约行为,具有普遍意义,极大的保护了业主收楼的合法权利,对提升开发商的合规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19  

某银行支行与何某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何某(被上诉人)在某行清远第一支行(上诉人)处开设涉案银行卡,其后诉称涉案银行卡在没有收到银行发送验证码情况下被盗刷,上诉人提供的手机银行不能充分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对其承担赔偿585066.36元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在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某行清远第一支行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华商律师接受某行清远第一支行的委托,代理其与何某、某行深圳机场支行(原审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经过二次开庭,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并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何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意义与心得:


伪卡盗刷是银行卡盗刷的常见案件,而像本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盗刷案件比较新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相关取证与常见的伪卡盗刷案件稍有不同。代理律师介入后,首先让当事人申请被上诉人何某到庭以查清事实,并在取证的方面给予当事人新的思路,让当事人在手机银行开通及转账和绑定新设备等操作流程的安全性、下发转账验证码的短信记录及通信公司的短/彩信不包含银行端口发送的验证码信息、银行客户使用手机银行APP的记录与定位等方面取证,充足证明了本案被上诉人虚假陈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并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

某上市公司子公司与央企

长期合作协议纠纷案(仲裁)



案件简介:


本案争议为涉及数十年长期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事宜,案涉合同为包括硬件设备提供、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运维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内容的综合性合同。


案涉合同的背景为:2010年之前物流行业迫切需要移动信息化建设,申请人经过多年研究探索最终与被申请人签订《PDA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达成物联化建设方案的合作模式,即:申请人以运营服务模式为被申请人提供全套物联网智能终端外包解决方案,该方案极大程度地减轻了被申请人初期资金投资压力,也解决了智能终端设备使用节点多、投放量大、投放范围广且管理及运行维护困难的难点和痛点。后双方于2011年、2013年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缩短运营期及调降费用,合称“案涉合同”)。2013年补充协议约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至2018年,双方累计投放数十万台外场PDA设备,年服务费逾亿元。


案涉合同争议涉及外场PDA部分,涉案金额逾3亿元。自2017年后,外场投放时最先进的PDA设备在运营期内随着通讯应用环境快速迭代及被申请人组织结构、业务、系统的调整,被迫面对巨大的风险,因此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就此分歧双发进行多次谈判,均因差异太大未果,申请人最终于2020年初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外场服务费及损失合计金额逾3亿元,并退返所有设备;支付律师费270万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用等。双方以(1)是否属于无法预见的风险及风险如何分担为核心,围绕合同有效期是否届满、停付费用是否违约、是否应赔偿损失、欠付金额及损失赔偿如何计算、退换设备的数量及方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案件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外场PDA和手机服务费及PDA服务费损失共计155,452,644元(具体包括:(1)PDA大批量停用以前已发生的欠付服务费20,539,934元;(2)按照对半分担原则赔偿因技术升级风险给申请人造成的服务费落空损失,即尚未运营期满但被停用的PDA服务费68,498,390元;(3)手机服务费金额66,424,32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270万元;3.被申请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返还设备至申请人仓库;4.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主要部分及全部反请求仲裁费。


意义与心得:


涉案合同类型相对典型:其一,涉案合同不是普通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而是集硬件设备、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运维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内容的综合性合同。其二,涉案合同为十多年的长期合同,在长期合同在履行中,会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的波动性对于一方有利而对于另一方不利,但将通过整个履行期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双方基于履行信赖作出不同阶段的投入及获得收益,但一方在中途停止履行合同,将打破平衡,双方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涉案合同的履行背景相对典型:合同履行跨越中国社会通讯应用环境飞速发展时期,已投放的设备在运营期内面临了技术升级,技术升级系因被申请人应对同期飞速发展的中国社会通讯应用环境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风险成因源于双方在本案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更新周期与中国社会网络应用超常规飞速发展产生冲突。对于技术升级风险所导致被申请人停用运营期内设备的后果,双方均主张不适用情势变更,应由对方全部承担不利后果的商业风险。


案件裁决结果的典型性:仲裁庭认为技术升级风险应结合本案合同约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全额支持了申请人的律师费用。


21  

韩国某公司诉北京某教育公司、

深圳某教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审)


案件简介:


2016年4月15日,深圳某教育公司(上诉人之一)与韩国某公司(被上诉人)签署《业务及战略投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约定双方开展业务方面的合作、成立合资公司以及双方的战略投资合作事宜。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了《股票买卖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合资经营合同》等一系列协议。


2016年5月25日,深圳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上诉人之二)与韩国某公司签署《电子出版内容物及编写工具使用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就北京某教育公司使用韩国某公司的“电子出版物编写工具”“电子作品”以及“原始内容物”制作并销售电子出版物事宜进行约定,深圳某教育公司对北京某教育公司履行《合同书》负有管理责任。北京某教育公司和韩国某公司对于因天灾地变、国家紧急事件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同日,北京某教育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署《电子出版内容物及编写工具使用合同书之附属协议》(下称“《附属协议》”)明确了《合同书》款项的支付条件,约定北京某教育公司于每学期初向韩国某公司预付最低收益保障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年。2017年10月26日,深圳某教育公司向韩国某公司出具《合同履约担保函》,同意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履行《合同书》及《附属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6月5日,深圳某教育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署《合作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1”),约定双方拟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签署《备忘录》及《股票买卖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合资经营合同》等一系列协议。


同日,深圳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署《合作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2”),约定在三方签署《合同书》《附属协议》及《合同履约担保函》后,国际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合作出现重大困难,协议难以履行,三方拟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前述所有协议。解除条件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向韩国某公司支付12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后,解除签署原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北京某教育公司已向韩国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该协议生效后付清;深圳某教育公司对北京某教育公司的付款义务进行连带担保。各方确认,如北京某教育公司或深圳某教育公司逾期付款,则该协议失效,北京某教育公司或深圳某教育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将作为违约金,韩国某公司无需返还。


因北京某教育公司向韩国某公司转账40万元后未支付剩余补偿金,韩国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教育公司支付最低保障金额及利息、诉讼费及律师费合计644.63万元,深圳某教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某教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向韩国某公司支付最低保障金额及律师费合计605.3万元,并由深圳某教育公司对此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某教育公司及深圳某教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更换代理律师并委托本所代理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意义与心得:


(1)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案件双方拟就幼教课件的开发使用展开国际合作,后因“萨德入韩”事件,中韩国际关系进入低潮。受此影响,案件双方经济往来受到限制,合资企业无法获得审批,合作最终无法继续进行。当协议无法履行系受特殊国际事件影响,而并非由一方当事人原因所造成时,法院如何认定各方对损失的分担,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本案一审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支付最低保障金额及律师费合计605.3万元,并由深圳某教育公司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一审由其他律师代理且败诉的不利情况下,二审转由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时间紧迫且任务艰巨。


(3)庭审中,针对我方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双方代理律师就韩国某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匹配的合同对价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因对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收取最低保障金额与其付出的合同对价相匹配,我方提交的证据得到二审法院的充分肯定,对二审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4)在对当事人一审代理律师代理思路的分析基础上,我方从两个不同于一审代理思路的角度出发阐述上诉理由:一是从《合同书》效力的角度出发,二是从损失补偿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我方在二审中对代理思路的突破和调整,是二审胜诉的关键所在。


(5)经过我方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多点上诉意见,一举反转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仅需向韩国某公司支付补偿金120万元及利息,深圳某教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方为两公司合计挽回了近500万元的损失。


22  

A 公司诉B主播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A公司是某甲直播平台运营方;被告B主播,是王者荣耀职业选手,原是某甲直播平台平台一哥,目前是某乙直播平台王者荣耀人气主播;第三人C公司是某丙直播平台运营方。


2016年11月30日,B主播与D公司签署《游戏独家签约协议书》,约定B主播至某甲直播平台平台直播;又于2017年9月25日签署《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18年2月12 日原告与B主播、D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两份与D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A公司承继,原合同终止;A公司有权就2016年11月30日之后的投入主张权利。同日,A公司与B主播签署《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尽管有前述规定,在实现书面通知,且不减少B主播物质利益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主体,一旦B主播收到通知之日起,B主播应停止向A公司而应转为向受让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A公司无条件承认转让通知的效力,并同意不向B主播主张任何A公司原依据本协议可享有的权利”。2018年8月10日,A公司、第三方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B主播签署《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20年6月23日,A公司、C公司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将B主播独家经纪权转让给C公司,并于2020年6月25日向B主播发送《权利义务转让通知》。2020年7月21日,B主播向A公司发送《解约函》,解除前述一系列协议,并至乙直播平台直播。


而后A公司向某中院提起诉讼,认定B主播单方违约,并主张约1.5亿元违约金。同时,A公司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约函》无效。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请。


意义与心得:


本案法官在审查平台欠薪的情况下,认定平台方构成违约,以此认定主播解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直播平台利用其优势缔约地位,损害主播利益。长期以来,主播和直播平台处于不完全对等的缔约地位。直播平台要求主播与平台签署的独家合作协议,均为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主播一般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在过往众多主播更换平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使直播平台存在长期欠付合作费用的情况,主播催告付款无果,发出解约通知后至其他平台直播,法院也认定主播单方违约,进而判令主播承担高昂违约金。直播平台与主播的独家合作关系逐渐变成具有“卖身契”属性,排除了主播为谁服务,在什么平台服务的权利,否则就面临几百万、几千万的高昂违约金代价。


本案亦是如此。A公司在长期欠薪,并转让权利义务的情况,B主播被迫更换平台。但A公司转而向法院诉请1.5亿多的违约金,显然不合理。本案判决确认解约函有效后,A公司向法院撤回了1.5亿违约金的诉讼,保障了主播作为平等缔约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本案判决为此类“通知转让权利义务”条款的适用,提供的示范意义。通常合同缔约时,强势缔约方在合同中经常约定其可在通知的情况下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但具体如何适用存在争议。是否在与其他方达成合意后,通知合同相对方即可?本案的法官认定思路是,必须在与其他方达成转让前,转让方即应履行通知义务。本案也为“通知转让权利义务”的实操提供了参考。



案例回顾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一)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二)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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