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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2016年国际反垄断典型案例精要评析系列之五

顾正平律师 安杰律师事务所 2022-11-15

欧盟横向垄断协议罚款金额第一案

—卡车制造商价格共谋案


作者:顾正平、向文磊、孙思慧



案件概要

2016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对曼恩卡车(MAN Truck & Bus AG)、沃尔沃/雷诺(Renault Trucks SAS)、戴姆勒(Daimler Group)、依维柯(Iveco Group)和达夫(DAF Trucks NV)共五家卡车制造商(以下统称“涉案卡车制造商”)开出总计29.3亿欧元(约217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 ,创欧委会针对横向协议开出的反垄断罚单最高纪录 。其中大众汽车旗下的曼恩卡车作为举报者而被免于处罚,其他卡车制造商则在调查过程中均承认参与卡特尔并与欧委会达成和解,分别被处以6.7亿欧元至10亿欧元不等的罚款 。


欧委会在调查中发现,自1997年1月起,涉案卡车制造商的高层在布鲁塞尔开始进行价格共谋行为,协商的产品包括欧盟地区的中型和重型卡车 。此后涉案卡车制造商的高层们便经常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商讨卡特尔结盟,持续时间长达14年(1997年至2011年)。


根据欧委会的指控,涉案卡车制造商主要进行了如下违法行为:(1)价格共谋,通过各种会议、展会、电邮等方式协商并确定“基准售价”(Gross List Prices),在考量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情况之后,各自确定最终售价,提高了卡车的销售价格;(2)协商为引进新排放技术所支出的费用,并协同引进新排放技术的具体时间点;(3)协商如何应对日趋严格的欧洲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如何将排放技术提高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


欧委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


根据欧盟的宽大处理政策 ,曼恩卡车因主动投案揭露了卡特尔的存在而得到全额豁免处罚,免去了12亿欧元的罚款;沃尔沃/雷诺、戴姆勒、依维柯由于配合调查并相继提供了证明卡特尔存在的证据,被免去10%到40%不等的罚款。另外,由于所有涉案企业均已承认参与卡特尔,并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均被再度减去10%的罚款 。


竞争分析

根据本案公告,欧委会多次重申了对卡特尔协议的“零容忍” 。欧委会将1997年涉案卡车制造商的高层会议视作卡特尔的起点,认为涉案的卡特尔行为持续时间极长,5家涉案卡车制造商占有的市场份额巨大,而且卡车作为欧陆半岛重要的交通工具,涉案卡车制造商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欧盟地区的经济 。


欧委会认为涉案卡车制造商的协同行为存在两个阶段:(1)起初是涉案企业的高层通过各种贸易展会、活动等举行会议进行商谈;(2)自2004年起,涉案卡车制造商则开始通过下属子公司在更低层次组织正规化、常态化的电邮信息交换。尽管形式上发生转变,但信息交换的实质始终保持一致。


欧委会发现,这些讨论的内容包括了价格敏感信息的交换,即上调中型、重型卡车的“基准售价”。亦即,这些“基准售价”构成了定价的起点,而最终价格则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确定。涉案卡车制造商由此形成协同定价。


此外,为应对日益严苛的排放标准限制,涉案卡车制造商不仅协商制定了新技术的价格,将相应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还协商确定了引进新技术的时间,延迟了新技术的市场进入。


从目前有限的公告信息看,考虑到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巨大份额(约90%的市场份额 )及由此所带来的显著的议价/提价能力,且本案卡特尔行为持续时间又非常漫长,卡特尔结构颇为稳定,欧委会倾向于认为,这种涉及价格(基准售价)及质量(排放标准)的信息交换,以意思联络作为表现形式,构成目的违法(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by object)而无需考虑涉案卡特尔行为的竞争效果。


简评

本案无疑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中查处信息交换型协同行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一般来说,协同行为可分为显性的协同行为与隐性的协同行为。在显性的协同行为中,明确的意思联络是区分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的重要因素。即使并没有就意思联络作出任何明确表示,在同一时间内单纯的集体出席仍足以证明协同行为存在的可能性,除非涉案企业在其后明确地、公开地违背意思联络的内容 。发改委于2016年7月22日公布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中对常州四药的认定也采用了类似分析思路 。


但是本案可能存在的疑问是:基准售价并不是最终售价,而最终售价仍需根据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售价也可能低于基准售价,并在不同制造商之间出现差别化。因此,单纯通过基准售价的协商行为而直接认定价格共谋是否过于严苛?从欧盟执法的态度来看,只要价格讨论(即便如沟通价格趋势)与最终价格相关并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设定一个基准),则这种价格讨论可能会因此构成禁止的信息交换。考虑到中欧竞争执法之间的密切互动与借鉴,可以预见这类信息交换型协同行为也会受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监管,企业的合规建设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此外,由于满足日益提高的监管规制要求而投入更多的成本去更新技术,并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本身是存在一定的商业合理性的。只是,对于技术研发费用的意思联络,甚至对推行新技术的时间进行共谋,将阻碍市场创新与进步,延缓了技术创新所能带来的正外部性(如环境污染减少),构成了较为严重的竞争问题。在国内日趋严格的排放标准及政策背景下,与推行新技术有关的协同行为的认定将会对汽车企业减排技术研发与投产的反垄断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顾正平律师是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专长于竞争法、互联网法律及并购业务。

顾正平律师 Michael Gu

安杰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10 8567 5959

邮箱:michaelgu@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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