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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展趋势分析(一)

2017-10-09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概念与政策梳理


(一)集合资金信托的定义及特点


集合资金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一种资金信托方式(以下亦简称为“集合信托”)。在我国,资金信托在法律上定位于私募领域,除了代人理财、财产隔离保护的作用外,还有对资金的杠杆作用。由其定义可知,我国集合资金信托有以下四个特点:(1)信托资金的集合性;(2)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的同一性;(3)受托人的主动性和委托人的相对被动性;(4)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性。


(二)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资金信托从委托人数量等角度区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而言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从定义上看,在我国这两种资金信托方式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


1.委托人的数量不同


前者要求必须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后者仅能针对单一的委托人。


2.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不同


单一信托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其资金运用方式和投资方向等许多情况都反映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多为银行等机构或者其他有财富传承、财产隔离保护需求的高净值客户,且其中占据较大的作用。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是由信托公司先找项目,后再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3.交易结构不同


集合信托常为了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将受益权分层分级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体现不同层级投资人需求。单一信托的交易结构更为简洁和单一,且资金几乎是运用在一个对象和一个项目。


4.产品推介和信息披露不同


单一信托的相关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无须公开,集合信托则需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渠道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等特征,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相对来说,集合信托信息披露更为完善。


(三)集合资金信托的种类划分


有关集合信托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市场上大致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


1.委托方式


第一种是受托人为主导的集合信托: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主动管理信托资金。第二种是委托人为主导的集合信托: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被动管理信托资金。


2.信托产品收益


可以将集合信托产品划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和浮动收益类信托。固定收益类信托也可以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信托、矿产资源投资信托等,资金运作较为稳健。此外,可以将浮动收益类信托细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类信托和其他另类投资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市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阳光私募”;私人股权类投资信托,即PE投资,是指通过投资于相关领域具有增值潜力的未上市的优质企业股权,并以IPO、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取高额的投资利润,分享资本运作的红利;其他另类投资信托包括艺术品投资信托、黄金投资信托、红酒信托、物业信托等。


3.信托资金的运用


在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基于统一会计核算体系,兼顾引导部分产品的标准化,强调信托业务分类从运用端入手,兼顾资金来源及信托目的,关注资金和财产的去向以及运用中的风险。对信托业务作出了八项分类,债权信托、股权信托、产权信托、同业信托和标品信托属于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属于非资金信托,慈善(公益)信托则属于从信托目的角度的分类。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运用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实现资产增值;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发放房地产项目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房地产信托,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分享可能产生的较大的房地产投资收益;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信托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四)集合资金信托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梳理


我国有关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督政策和管理办法目前还较少,因为我国信托业步入规范、独立发展的历程比较短。信托业共经历过5次整改,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年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信托业基本法律的雏形逐渐形成,信托业开始走向发展的新纪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类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日益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


2003年,经国务院决定,将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刚设立不久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信托业的地位得到提升,其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领域得到了放宽。快速发展的集合信托被社会各界所关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被单独立法规制,其标志为2007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信托管理办法》)。《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专门作出了细致详尽的运作规则,为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作出了准确的指引,同时也成为了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依据与标准。


在2007年之后,国家和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重构了信托业基本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把信托公司定位为向社会合格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且极大地规范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


2010年8月,由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初级阶段的法律建设已经完成,意味着中国现代的信托业正式迈入“一法三规”时代。此后由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在2012年,集合信托业务相比前两年翻倍增长,且集合资金信托在信托行业的占比逐年上升,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也不断增大。自2014年起,为实现信托业安全稳定的发展,国家及监管机构不断推出监管严格的信托新法,比如2014年4月8日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相关监管意见都是为了严格控制信托业的系统风险。在2015年4月,中国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被称为最严信托新法,其中规定低评级公司禁做集合信托业务。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打破信托行业的无法规现状,并且从注册资本、分类经营到公司再融资条件、监管标准均给予明确规定。


短期来看,日趋严格的监管条例和监管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创新和规模增长速度,但却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重大经济结构调整大背景下的需要,也是规范正处于转型风口的信托业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目前的监管政策以及未来的监管趋势对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利好的,因为成熟且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信托业稳定规范地发展并为其下一次的突破积蓄力量。信托业度过转型期严厉政策带来的阵痛后,将可能迎来下一个发展高峰。


(课题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2016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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