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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新闻三则 | 首个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实操指引出台、规范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事宜、首推遗嘱检认公证服务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 家事法苑
2024-08-23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新闻三则

首个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实操指引出台

规范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事宜

首推遗嘱检认公证服务

来源

原文标题:首发!首个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实操指引出台——我为群众办实事

时间:2021-06-28

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FJeN2icdMICvznLZl7Ftw

原文标题:首发!我处规范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事宜——我为群众办实事

时间:2021-06-29

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0xJxn2g8E6adSaePhMJeA

原文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我处在浙江省首推遗嘱检认公证服务

时间:2021-06-25

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gSLwsVv8Pw_WclYfthaXQ

第一则


首发!首个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实操指引出台——我为群众办实事

遗产管理人身份如何确认?

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哪些情况下不能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


近日,我处印发了《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首次对如何确认遗产管理人的身份问题进行了业务办理指导,同时也正式单独推出了关于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服务。

图片来源于小军家事微信公众号


《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但对于广大涉及登记、管理或保管自然人财产的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何种合理、有效的方式确认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实际上,公证机构作为继承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践中已经在继承相关业务中接触了大量与遗产管理人相关的工作。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每年的全国公证机构所办理的继承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审继承受理案件的十多倍。仅我处在民法典实施后所办理与遗产管理人相关的继承业务就有近千件。当然,公证机构以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这样一个单独的法律服务作为切口介入纠纷预防,也是从矛盾源头处化纷争于无形,通过法律途径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中有五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日益丰富复杂的现实需求得到正视;但作为一项制度,只有这五条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各地的高校与法律服务机构也纷纷开展了一系列的规则探索。而我处印发的《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恰好填补了这些规则中所或缺的一块重要内容。在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的征求意见稿中,已写入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内容。各地的公证机构也已通过各自的方式开展了相应的探索。但这个业务究竟如何更好地开展,就需要相应的工作指引加以规范与推广。

我处日前所印发的《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是在山东同行的基础上吸收了来自理论界、律师行业以及公证同行的意见反复“打磨”而成。这份指引也是以开放的心态,为行业操作制作了参考规范,将以其普适性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积累和分配,家庭继承的有序和完整,从而引导全社会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附:关于印发《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二则


首发!我处规范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事宜——我为群众办实事

近日,我处印发了《关于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的规定(试行)》,首次对推荐机构遗产管理人的入库备案事宜进行了规范。该规定旨在依法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规范遗产管理人服务行为,为立遗嘱人选任遗嘱执行人、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提供参考。

图片来源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1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但对于广大涉及登记、管理或保管自然人财产的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来说,在实践中如何确认遗产管理人则更为重要。2020年11月初,我处面向社会发布“遗产管理人入库邀请函”,吸引包括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在内的多类型专业机构参与其中。2020年12月3日,我处组织召开“遗产管理人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暨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交流座谈会”,在会上公示了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评选结果,并向入库机构颁发备案证书。根据各机构的申请,我处下半年还将再组织相应的入库备案工作。

建立机构遗产管理人名录机制是公证机构探索建立各部门共同推进财富传承与遗产管理法律事务新模式的有益探索。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我处在总结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的规定(试行)》,对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备案条件、备案后管理、备案后退出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2

营造尊法守信的环境


在党的百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杭州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中要求营造尊法守信的环境,指出“一个成熟的社会必定是法治化、可预期的社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尤为重要,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范化落实和实施,则更有助于家族财富的继承与管理,推动契约精神深入人心并成为自觉行动,以此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维护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实事。


附:关于印发《关于推荐遗产管理人入库备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则

【我为群众办实事】我处在浙江省首推遗嘱检认公证服务

近日,我处印发了《办理遗嘱检认(确认遗嘱)的业务指引(试行)》,首次将遗嘱检认的公证服务在省内以独立规范化的形式正式推出。新推出的遗嘱检认公证法律服务将以专业视角对遗嘱相关事宜进行确认,有效回应了《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最新规定,积极响应了人民群众对“家和万事兴”的殷切期待。

图片来源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遗嘱检认,守护家庭传承


随着社会对于立遗嘱的意识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遗嘱以及遗嘱形式在群众中普及开。那么,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有违法律、有悖人伦?遗嘱形式是否有效?哪一份才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些问题若不及时确认,便可能为日后家庭纷争埋下隐患,甚至成为不容忽视的诉源。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断不仅关系到遗嘱人真实愿望的实现与否,更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财产传承和情感纠葛。就需要有遗嘱检认的机构以及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同时,通过后端遗嘱检认的规范化,实际上也将促进前端遗嘱订立的规范化。


迎难而上,非诉领域的基石


公证机构作为继承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践中已经在继承相关业务中办理了大量的非讼遗嘱检认工作。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公证机构每年所办理的继承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审继承受理案件的十余倍。仅我处在《民法典》实施后所办理的遗嘱检认及继承相关事宜就已达五十余件。公证机构以遗嘱检认介入纠纷预防,正是从矛盾源头处化纷争于无形,通过法律途径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的新规定使得涉及登记、管理或保管自然人财产的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查清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难度陡增。公证机构尽管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但凭借多年积累的大量专业人才、工作制度以及知识经验可以充分避开多数“雷区”,并且以其在非讼领域独有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全社会遗嘱继承的可靠基石。


“定分止争”,为群众办实事


我处所印发的《办理遗嘱检认(确认遗嘱)的业务指引(试行)》集众智、汇众力,在深圳、昆明同行的基础上吸收了来自理论、律师行业以及公证同行的意见反复研讨推敲修改。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我处将在内部试行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完善并做好服务推广工作,为下一步公证服务的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老百姓订立遗嘱,重视的不仅是财富之传承,更是情感之传递。我处家事中心的服务将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延伸,坚持以业务创新做好新法适用,以“治未病”为引导充分发挥公证“定纷止争”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桩实事。


附:关于印发《办理遗嘱检认(确认遗嘱)的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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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报电子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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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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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杨晓林律师(微信号:Y13522380366)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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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付鹏博、刘海娜、郑莉萍;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群主杨晓林(微信号:Y13522380366)

或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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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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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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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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