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男子帮朋友购买0.1克毒品,获利50元,获刑八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
0.1克的重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50元钱也许只够买两三杯奶茶,
但桃源一名男子却因帮朋友
购买0.1克毒品获利50元“辛苦费”,
最终换来八个月刑期。
近日,
桃源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微信转账记录
经法院审理查明,吸毒人员陶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求购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答应后,陶某从家中驱车至同居委会的李某家楼下,并于当日19时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50元,其中的50元作为李某帮其购买毒品的酬劳,接着2人一同到同居委会的刘某家外,李某独自一人前往刘某家中求购1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0元作为毒资,刘某将一个装有重约0.1克毒品海洛因的塑料吸管拿给李某,李某拿到毒品后离开,之后李某和陶某二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李某具有犯罪前科等犯罪情节,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吸食毒品会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毒品犯罪更会祸及家庭且危害社会。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要抱着“只卖了一点点应该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均应予以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作者:伍梦霞 潘力源 编辑:以白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