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贯通丨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如何处置?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这是《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如何处置其党员权利的规定。党员依法被留置、逮捕表明其已经涉嫌犯罪,并被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自然会影响到其党员权利的行使,党组织需要作出相应安排。所谓的“党员权利”,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员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的权利。所谓“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暂时停止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组织处置措施。
党员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党员一旦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其行动和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实上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失去了行使部分党员权利的客观条件。同时,如果仍然允许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员行使相关党员权利,无形中就会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纪处分条例》修订时设立了中止党员权利制度,以严肃党的纪律,减少不良影响。中止党员权利,涉嫌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应当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由纪检机关建议中止被逮捕党员的党员权利的,还应当抄送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
当然,党员被中止党员权利并不是无限期的中止。《党纪处分条例》还规定,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所谓的“恢复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作出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后,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组织措施。恢复党员权利,一般适用于党组织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党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下的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或者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情况。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向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如果党员被中止党员权利后,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或者先予司法机关作出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因受处分人同样需要被停止党员权利,就不需要再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上编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异同,以及纪法衔接如何适用。下编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具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详细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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