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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有征收必有补偿 无补偿则无征收

2017-11-23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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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补偿问题经常成为矛盾的引爆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耿宝建刊文明确,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禁止只征收不补偿或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这么一个经典案例,由于道路改造建设,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的土地被太原市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安业公司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回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项目暂缓实施,故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安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安业公司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太原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并撤销一、二审判决。



这是一个非常有亮点的判决,为全国各地法院审判此类疑难案件提供了思路,同时也澄清了部分地方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误读。长期以来,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并将征收和补偿分别放到了第二章和第三章做单独规定,给了一些地方政府先征后补,甚至多年不补的操作空间。由于征收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这更加剧了老百姓的被剥夺感,引发了很多原本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


事实上,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即使存在立法技术模糊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依然有非常清晰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提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怎么办?别郁闷,最高法给你支招。2016年,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这是不是意味着,老百姓只要认为自己当年的补偿低了就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正常情况下,在法律追诉期内,涉及到政府行为的征收,且法院对当时的纠纷作出了错误的裁判,可以启动再审,争取合理补偿。


目前,被征地的公民,可以依据最高院的意见和审判思路来进行维权。但是明后年,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正式实施的时候,这类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将进一步豁然开朗。因为,征补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却没有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也适用该原则,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亦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这项规定,扩大了补偿落实的范围,并上升至法律层面,增强了征地补偿的力度。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地拆迁领域里扯皮、钻法律空子、长期拖延甚至不给补偿等现象将大幅度减少。

 

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信息来源:耿宝建《最高院法官: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10个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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