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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传来大消息:三年棚改1500万套,你最关心问题在这!

2017-11-29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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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到2020年三年时间里,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这意味着,将有更多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能否抓住政策红利在此一举。



国家总理一直强调,棚户区是历史欠账,也是城市伤疤。全国还有不少棚户区,我们一茬接着一茬干,就一定能把城市伤疤抚平。


为了这个理想,总理每到一地考察,几乎必看棚户区改造。而每走进一处棚户,总让他难掩真情。棚改,关系着上亿人民的泪水和欢欣,是一个弥合城市裂痕的过程。从更深层看,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中正在培育和生长出一种稳定、温暖的力量。



这股正向的力量,正迎着阳光茁壮生长,上千万棚户区居民住上了漂亮的新房,生活品质得到了提升。跟做梦一样,幸福感爆棚。但是,也有少部分居民陷入了悲苦。


为什么会这样?盛廷律所潘金忠律师认为,这是因为一部分地方没有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且没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我国棚改,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运作”的原则。一种由政府主导,参照旧城改造的方式进行。另一种,是引进社会资本,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工矿企业进行自行改造。


相对而言,政府主导的棚改,更有保障性。但是,由于一些地方规划不科学,也会出现临时改变规划、改变安置方案的情况。为了避免一脚踩空,无家可归,潘金忠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在和当地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安置的时间、地点及协议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从目前趋势来看,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大,未来三年货币安置将成首选。


潘金忠律师承办过大量棚改的案件,其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实践中也最为常见的案情是,当地政府以批复的形式,允许工矿企业自行改造。实施了棚户区改造的行为,但是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致使广大业主权利受到侵害。



事实上,棚改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国务院关于棚改的相关意见已经明确,棚改仍需依法实施征收。上述行为,亦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棚改的过程中,涉及到房改房,因为有相应的产权,还可以作为被征收人对待。但是没有产权的公房承租人,待遇差距非常之大。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公房承租人,享有类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权益。但是其他很多地方却没有。比如,我手上这个宜昌的案子,当地按三七分的方式进行补偿,即政府拿三承租人拿七的补偿比例。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直接把承租人赶走的情况,给的补偿很少。”盛廷律所李笃振律师说。


李笃振律师表示,按照最高法《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由于绝大多数出租的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房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其经济地位接近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也应获得相应的征拆补偿。



棚改,是国务院大力推行的民心工程,不可能“越拆越穷”,法律也不允许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按照我国提出的城市发展时间表,到2020年基本完成棚改。三年过后,棚改极有可能会退出历史。这次由国务院亲自部署的棚改,可能是最后一波政策红利。广大业主一定要把握好机会,搭上政策的顺风车,提升生活品质。如果出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也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备注: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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