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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观察︱离岸基金在香港的落地与发展

海问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2023-11-28

香港近年来致力于吸引成熟的基金资产管理人在香港从事管理及境内外投资业务。为提升香港作为全球金融及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于202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1](下称“基金条例”),该基金条例允许符合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登记为“有限合伙基金”,该基金条例的实施为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在香港成立提供了实际可能性,并使得香港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向众多主流离岸地区的私募基金监管惯例靠拢。

与其他离岸区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和泽西岛)不同,基金条例目前不支持境外基金向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直迁移册。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通常设立在离岸区域(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些离岸基金需要通过转移资产或权益持有人在香港重新注册,对其现有权责义务的延续性造成不利影响,并面临因转移而产生税负的风险。

鉴于此,香港立法会于2021年7月2日公布了《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2](下称“草案”),预计该草案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草案将允许境外基金向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迁册。

开曼群岛依靠多年累积的综合实力,作为离岸投资基金的主流设立地,更为机构投资者所熟悉和认可。但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实施,以及相关政府逐步推出的税务宽免及离岸基金迁册等利好政策,为私募基金发起人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我们将在本文就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概况、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政策、迁册有限合伙基金的税收优惠等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一.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概况

1.有限合伙基金设立情况

自基金条例实施以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1年10月5日,已设立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数量达347支[3]。香港政府紧随其后出台了《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下称“税务宽减条例”),允许合资格人士及其合资格雇员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享受利得税的豁免。同时,投资人向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进行实缴出资时无须缴纳资本税,亦无须就利润及资产收益的现金分配(包括合伙权益的转让与赎回)缴纳印花税。税务宽免政策的出台,使得更多离岸基金希望迁册至香港运营,以增强其与亚太地区的紧密联接。

2.有限合伙基金优势

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迁册

1.迁册政策优势

  • 持续性:迁册完成后,迁册的基金与迁册前的离岸基金为同一法律实体,不会导致原基金解散,该基金仍持续存在;

  • 历史记录有效性:迁册前基金签署的协议及通过的决议将继续有效,不会影响该基金取得、产生或招致的任何职能、财产、权利、特权、义务或法律责任;以及

  • 申请程序便利性:离岸基金如满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要求,即可进行迁册;商业登记可同时进行申请。

2.资格要求

根据草案,申请将非香港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该基金应符合以香港为注册地的有限合伙基金相同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3.迁册程序

根据草案,申请须符合指明格式,以指明方式交付,由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建议普通合伙人呈交,随附申请费及注册费(合计3,034港币),并载有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在申请迁册时应提供下列信息:

    基金原有名称;

    ● 基金原有设立地;

    ● 陈述及声明以证明该迁册已经过批准或同意,未违反基金宪法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该基金迁册不受原设立地的法律禁止;

    ● 董事证明书以确认该基金有偿付能力,没有清盘、清算、接管或安排或妥协安排的呈请,该基金已向债权人送达拟议迁册通知;以及

    ● 基金条例附表1中所列申请文件。

  2. 撤销注册:

    原基金如获注册为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其应于注册日后60日内于原设立地撤销注册。

  3. 商业登记:

    ● 如在迁移完成前,该基金无有效商业登记证,则该基金普通合伙人应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为该基金申请商业登记证;

    ● 如在迁移完成前,该基金已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则该基金普通合伙人应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将该基金信息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并缴付商业登记费。

三.迁册有限合伙基金的税收优惠

1.印花税:离岸基金迁册不会被视为转让基金资产或改变基金资产的实益拥有权,因此不会产生任何印花税。

2.利得税

  1. 合格基金进行合资格交易与附带交易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可享受利得税的豁免;以及

  2. 合资格人士与合资格雇员因向特定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得的特定类型附带权益,可享受利得税和薪俸税宽减,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

3.资本增值税:不征收任何资本增值税。

四.待明确问题

1.合伙协议:目前草案中尚未明确迁册后的基金合伙协议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以满足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等要求。

2.税务过渡:目前草案尚未明确,在基金迁册后但拿到商业登记并完成离岸撤销注册前,其应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域的税收政策。

我们希望上述政策可以在正式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同时建议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迁册过程中咨询其法律顾问及税务顾问,以便及时规划其迁册流程及方案。上述信息和表达之观点并不试图作为海问律师事务所一份完整的研究或法律意见。
海问基金团队在处理涉及一个基金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的业务方面有丰富经验 - 从基金成立和资金募集到复杂的并购交易、业务设立、许可申请和退出策略设计。我们丰富的市场经验和深入的监管知识使我们能够向客户提供实用、有效率且可以迅速执行的法律意见。

1.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37!zh-Hant-HK?INDEX_CS=N《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2.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bills/b202107022.pdf《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3. 信息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



本文作者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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