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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推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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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了其针对《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制定的“临时最终修订意见稿”(实施细则草案),并启动了为期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该实施细则将在其发布在《联邦纪要》后30天后正式生效。


SEC选择近日出台实施细则草案,是应《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强制性立法要求。《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在2020年12月通过时,明确要求SEC在该法案生效后90日内就法案下规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因此,SEC于90日内按时公布实施细则草案符合预期。但该实施细则主要专注于一些披露事项,没有涵盖如何确定外国公司是否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要求以及如果不满足相关要求如何退市。该细则也完全不涉及首次公开发行 (IPO)。因此,截止目前,实施细则草案对中概股公司的影响较为有限。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背景回顾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先后批准、前总统特朗普签字后正式生效。该法案主要试图通过施加跨国监管压力、披露要求、及强制退市处罚,解决外国发行人不能自由向PCAOB提供审计底稿的问题。该法案适用于所有经SEC认定,符合以下定义的外国公司(“相关公司”):(1) 聘用了PCAOB 无法对其开展检查或调查的审计事务所,且 (2) 上述无法检查或调查的状态由外国政府的立场所造成。


如果SEC认定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相关公司的审计事务所开展检查或调查,其将禁止相关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场外”交易所交易其证券。根据该法案,该等“退市”处罚将不适用于在美国首次上市(IPO)的情形。此外,该相关公司必须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政府实体在其的持股比例,以及其他与外国政府相关的信息。




本次实施细则草案对于中概股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实施细则草案一旦生效,将会要求所有相关公司在其年报中额外披露以下信息:


在过去一年中,其审计师因为所在国政府的立场而无法受到PCAOB的检查或调查;


由任何政府实体持有的股份比例;


任何政府实体是否对其持有控制性的财务利益;及


其他与所在国政府相关的信息。

此外,实施细则草案还要求所有不受政府实体控制的相关公司在其每年年报递交截止日之前向SEC非公开递交书面声明,证明其不受任何政府实体控制。




新的披露要求是否对中概股立即生效?

不会。虽然《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明确针对不能向PCAOB提供审计底稿的上市公司,但是SECPCAOB需要先进一步制定详细规则以提供核定该类公司的具体流程和手段,然后新的披露要求才会对该等公司生效。目前,SECPCAOB尚未出台相关流程和规则。




实施细则草案会让中概股立即退市吗?

不会。SEC就《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公布的实施细则草案中没有包括对外国发行人退市触发条件、宽限时间、或退市流程的规定。对于这部分饱受争议的内容,SEC表示,其认识到退市处罚会对外国发行人及美国资本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故其仍在研究制定有关退市要求和机制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公布未来细则出台的时间表。




实施细则草案会立即禁止新中概股赴美上市吗?

不会。《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本身不禁止新中概股赴美上市,即使在上市之时公司的审计事务所不能满足法案规定的要求。因此,SEC就《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公布的实施细则草案中也没有就禁止中概股赴美上市做出任何规定。




美国政府下一步会采取什么行动?

根据实施细则草案,SEC会要求PCAOB,结合公众意见的反馈,通过建立正式的制度来判断参与中概股审计工作的审计事务所是否因外国政府的立场而使得PCAOB无法对其开展检查和调查。待该等制度建立并经SEC认可之后,SEC将列出受到法案管辖的外国公司名单。SEC这一次没有给出清晰的时间表,因此PCAOBSEC何时能够完成该等制度的建立,并依此推动下一步立法,目前尚不明朗。


作者:何鲤、张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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