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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十年 • 生态环境 | 法规标准篇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进程中,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强化法规标准引领,持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一、着力构建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一)突出重点,系统设置立法项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自然要素、环境问题为导向,围绕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将大气、水、土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作为立法方向,先后制定《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综合性法规为统领,大气、水、土壤等7部单项法规为支撑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出台《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二)汇集民智,注重科学民主立法。生态环境立法涉及面广、因素复杂、技术性强,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我市在制修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始终坚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做到范围更广、研究更深、意见更真,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公开等多种方式,征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法规草案全部实现网上公示,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意见,深入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调研,充分保障企业权益,从提出立法项目、起草法规草案到法规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都着力保障意见征询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法治渠道。

(三)先行先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2019 年1 月颁布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条例并贯穿始终,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国内首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2019年12月颁布的《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特别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第四部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21年9月颁布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管理体制、基本制度和绿色转型、降碳增汇的政策措施,是国内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年9月颁布的《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也是国内首部以促进生态文明教育为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1年9月出台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是国内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服务发展,推进区域立法协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率先取得突破的部署,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时,设专章或专门条款规定京津冀区域协同内容,力求在制度上增强京津冀区域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2020年1月颁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对京津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作出专章规定,突出区域协同,加强联合防治,该条例由京津冀三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各自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同时施行,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二、建立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突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要。

(一)立足实际,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根据我市环境要素和污染状况特点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生态环境地方标准28项,包括《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地方标准16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等推荐性地方标准12项。

(二)紧跟形势,强化重点领域标准。紧紧围绕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充分考虑我市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在大气环境方面,出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10项,在水环境方面,出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5项。通过钢铁、平板玻璃等一系列重点行业标准的出台,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倒逼行业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发布《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三地协同,推进标准统一。为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动解决跨界大气污染问题,2017年4月,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这是我市从重点领域入手,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环境标准制定协同奠定了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隐患排查工作,2022年1月,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发布了《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取得了三地标准统一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三、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培训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8项配套制度,形成“1+8”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框架,为改革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全市各区分别印发本辖区改革实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强化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约谈办法中。加强培训指导,提升能力水平,强化案件办理调度指导,促进改革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改革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积极统筹谋划、组织协调,通过分级培训、推进会议、片区指导以及调度通报、调研帮扶等多种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完善相关审判程序,市高院印发《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审判规则。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配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提前介入、参与磋商等方式,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市生态环境局、市高院、市检察院联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改革任务。

(三)充分筛查线索,狠抓案例实践。线索筛查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的关键。我市重点围绕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等方面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建立筛查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启动260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有效修复或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场采样

(四)推选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2020年,“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天津静海区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评为具有一定代表性、较好反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果的案件。2021年,我市推荐的“某公司天津分公司火灾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受到生态环境部表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体现了有关单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反映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这些典型案例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实践借鉴,发挥了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入选生态环境部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市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实践,用法治力量护航绿水青山,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供稿: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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