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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警示录(3) | 律师违规见证案

深圳律协 2021-09-27



一、案情简介


第三人张某两次向投诉人胡某出售小产权房,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及房产的真实性,张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交易进行见证,由某律师出具了未加盖律师所公章的《见证书》,张某支付了见证费用,某律师未上交律师所。因张某一房多卖、胡某未收到房产又遭拒绝退款。胡某遂投诉涉案律师,要求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对投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理过程

经查:张某与胡某两次在某律师事务所处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张某委托进行见证,某律师出具由其本人见证的《见证书》(见证书无律所公章、只有律师个人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制作见证笔录、没有开具发票、见证费用由张某支付,某律师也未将费用上交律师事务所。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区司法局调查笔录》、《见证书》、《合作建房协议书》、某律师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答辩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


三、处理结果

某律师在违规办理小产权房见证的过程中,存在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并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规定,市司法局决定对某律师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某律师违规见证的行为移送律师协会作行业处分处理,并责令某律师事务所整改。


四、案例评析

《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深司〔2009〕221号)已明确禁止律师为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见证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从维护执业信誉和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杜绝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律师见证行为。《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深司〔2016〕30号)也明确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地明确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起管理监督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收案登记、委托代理合同、机构信函和公章使用的管理。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不能放任不管。


相关链接

执业警示录(1) | 律师违规微博发布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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