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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明确这就是“加班”!网友吵翻:我......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

报告指出,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1月23日,公众号“京法网事”公布该案更多细节。


李女士曾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科技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李女士主张其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
某科技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
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隐形加班”也是加班别让“打工人”忍气吞声


在“隐形加班”的问题上,即便很多人都面临着相似的困境,维权依然有不小的难度。难点之一,就在于收集、保留证据不易。此外,如果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较高,而得到的补偿较少,也会影响劳动者的维权意愿。一些公司的管理者抓住了“打工人”的这些软肋,便更加肆无忌惮地逼迫、诱导员工“隐形加班”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要让法律为“打工人”的休息权兜底,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加班、无偿加班。加大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好职场人的基本权利,才能避免无意义的“加班文化”愈演愈烈。

一家考虑长远利益的公司,不可能不注重保障员工权益。休息权算是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之一,如果“打工人”总是要被毫无意义和收获的加班所伤害,迟早会“用脚投票”,离开这样的公司,导致其在行业内外的声誉下降,影响组织运作的效率。
法院的判决与员工的呼声,提醒企业管理者要有自觉心理,不能把员工当“消耗品”,而应当成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伙伴。给予员工足够的关心,充分尊重员工权利,才能留住员工的心,也给公司留出长远发展的空间。


对于法院的判决,

很多网友表示支持


网友1:支持法院判决!


网友2:应该全国推广。


网友3:很想转发到工作群,但又不敢。


网友4:现在微信已经不是沟通和个人使用的社交工具了,已经是工作的工具了,有多少工作群在这里,还是建议解散工作群,还微信社交平台,不过会有其他方式建群的。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

这是一把双刃剑


网友5:这个要看工作岗位和内容了,我是做销售的,工作弹性比较大,平时基本上不会加班,甚至有时候提前下班,周末偶尔跟客户对接些事情也正常,我个人觉得这种就不算加班。但是职能岗坐班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周末应该算加班。


网友6:互相体谅,老板也不容易。吃肉的时候,老板大口吃肉,但是没肉的时候,老板真的连汤都没有。另外,老板也分三六九等,对员工多些人文关怀,以人为本,而不是仅仅榨取员工来为自己获利,才能达到双赢。


网友7:单位要员工的态度,员工也需要单位的态度。


网友8:双刃剑,对员工确实需要保护,但是竞争激烈的当下,如果哪个公司放松,可能就出局了。


相关案例: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

除了下班后回复工作消息,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不少网友分享了
自己的加班经历↓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北京日报、橙柿互动、广州日报、京法网事、中青评论、网友评论

编辑:斯卫琪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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