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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河北高院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3〕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SPAN>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SPAN>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8日

来源:http://liutingting.findlaw.cn/zjsbdetail/669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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