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读最高院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答记者问有感

旭坤 二姑娘变成灰兔子 2023-12-28

上午认真看了最新发布的《最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这是一个设计过的问答,也是一个不得不公开面对的回应。


    最高院要新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新闻一发布,即成热点。法律人对司法公开倒退的忧虑四起,那时便想写点什么,“想可以绕过去,而写必须系统,很多东西绕不过去”,吐槽不过只言片语。

    接着看到韩旭教授写了篇《法院裁判文书转为内网之隐忧》,后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王涌老师主持了专场论坛,劳东燕、何海波、傅郁林、吴宏耀、韩旭、王江雨等知名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朋友圈也有法律人发表了意见,很受教。

    法律人对这一问题的表态,其实是绕不过去的,只是有人以行为表达,有人以言辞表达,有人以为可以骑墙。

    社会生态乃众人共生之态,概莫能外。


    此文之表达,力求浅显明了。

    前几日部门开年终总结会,S律师讲法院法官总喜欢说“你说的太啰嗦,不要说那么多,讲重点”。这句话,我很听的进去。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金融纠纷,曾做过法官的代理人画了一张图:3000万进出银行四次,变成了1.2个亿,你说现在要我还1.2个亿公平么?

    这张图,记忆深刻。

    最高院的这篇记者问答虽然长,但有重点也有结构。“简要”归结起来便是:

    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要建“小而美”的人民法院案例库,逐渐放弃裁判文书网。如再直接一点,便是裁判文书“不便全部公开,不再全部公开”。


一、对司法公开真意的理解


    在新闻稿中,有一处表达——“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这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

    这句话应是“弃网建库”举措最重要的法理依据,只是读来有些许“狡辩”意味。


    (1)“公开”与“公布”是不能划等号,公开是实质,公布只是形式。当然不是要求所有的司法信息,大家要求的是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这是最基本的公开之意,也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需知2009年12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六项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至于对“司法公开”及公开的真正涵义,恐怕应该去问我们各自的法理学教授。


    (2)“司法公开并不意味这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这话看似理直气壮。那么要求3500多个法院在自个官网上公布?或者在立案大厅专门建一个裁判文书借阅室更合理?须知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甚至AI时代了。须知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统一上网,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新闻稿的下下一段,自己也不得不写到“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莫了又跟一句“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真是“自己打脸“。法律没有写具体要求,那是法律不会规定到如此细致,具体如何公开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和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询,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往更高一个级别讲,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对法治、透明度和依法行政也是有承诺的。


二、一网一库,完全不同的量级


     “裁判文书能够最全面、最权威的记录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和理由,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裁判文书是法官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

     从2013年开始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数量已经上亿。

     从2023年7月决定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现已有2000多案例。

     由此可见,这根本不是一个能量级,也根本不是一个精神内核。

     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建设,定义的也是“对内不对外”。


     理解裁判文书网有多么重要,才能理解法律人为什么如此关注?

     理解法治的精神内核,才能明白我们不想失去的是什么?


     新闻稿中提到了裁判文书网存在着“使用效果、权利保护以及安全风险”的三大问题,一一谈谈个人感想如下:


    1、使用效果真不用您担心,尤其是别把“锅”推给律师。我们不怕遇到同案不同判,我们也不惮于做检索报告,这是做好律师的基本功。法官您请只管审判,只管公平公正审好就成,判决书写好就“扔到”裁判文书网,至于怎么检索?是否能检索到?公开之后自然有人(公司)愿意做优化,商业数据库自会把检索问题做到精确又好用,让法律+科技去创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2、权利保护问题。此段有很多“有的、有的,有的”,仿佛这些有的充分证明裁判文书公开侵犯了“有的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当然有,只是追问一句:既然敢做,为何不敢认?我们不是倡导要建立个人信用库么?要建立企业信用库么?如果真认为权利被侵犯要纠错,有审判监督程序,还有检察监督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保护少部分“有的人”就成为不公开的理由?这些“有的人”的权益,是比保护“不受欺骗、不被蒙蔽”的更大多数诚实信用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法益么?须知做调解时,告诉当事人“调解书不上网,而判决书上网!”有助于调解呢;须知做尽调时,公司涉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调查内容。


    3、安全风险问题。这个问题颇有欲言又止之处——一颗大树上有鸟有巢及虫蚁,我们要做的是清理这些“敲诈勒索、信息倒卖”等违法活动来维系生态,还是砍掉大树?裁判文书网何止是一颗大树,它造就一个生态。此生态在,就能长出一片茂密森林。


    开庭时,庭审直播网的镜头一开,我知庭审所言所行皆被记录,不敢不认真,不敢不慎重。不知主审法官感受如何?做律师,都想赢,但赢而有道,这个道必然是法律之道,这个道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叙事与说理之中。

    可以说,每一份判决书,都会记录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工作。



三、答记者问的姿态


    新闻稿里还分布着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细节,用以凸显姿态。


    比如“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这里居然用了“应当”二字。九民纪要心想,你比我地位还高——“纪要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只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还有一处讲统筹规划,涉及自首的认定“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说实话想达到这一点,纷纭现实以及庞杂案例只能对小编的神力呵呵一笑。


    要求法官们在审判之外,还要搞案例的规范报送以及各种情形、关键词的拆解,着实又平添了一项艰巨任务。或许法官想做的,以及律师,乃至全体法律人需要的,可能就只是“上传了事,简单粗暴”。法官主管审判着力于审判,剩下的工作,精挑细选的、优化检索的、打击蛀虫的,各司其职,何乐不为?

    建【库】可,但请别把【网】废了——因为司法公开乃法治应有之义。


    新闻稿第一句就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话:“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太赞,且已深入人心。

    每一个案件组成了最真实的法治生态。

    没有法治,市场经济焉附?

    法律人是法治生态中的具体主体,这些人大多经过高等教育,懂法律知中国国情。

    律师,犹如法治生态中的鲶鱼,不是太多,而是少了。

    现今是公元2023年,虽然刚经过三年疫情。但毕竟已是2023年,不是十年前,更非百年前。再过几天,就要跨进2024年。这片土地上,大家休戚与共。


王旭坤(律师 法学博士)

2023年12月22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