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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花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9月起行不通了

许征 张天瑞 文康法律观察
2024-08-26

条 例


货交了,钱还没给;工程完工,账款迟迟不结。“公家”有时支付慢,中小企业表示“压力山大”。

9月1日起,“花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将得到极大改善。


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为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总结清欠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研究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01
划重点:条例中的关键点有哪些?
 
1、释明条例适用范围:针对合同主体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另一方为中小企业,合同性质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且涉及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时。

2、明确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在实践中,企业规模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变动,合同签订时可能是中小企业,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演变为大型企业,因此《条例》第3条规定,应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3、付款期限各有不同,杜绝以货物检验为由的拖延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付款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检验合格日即为付款之日,拖延检验的付款期限自约定检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除在合同中有明确且合理的约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方式支付;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变相拖延付款期限;上述企业亦不得将合同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5、拖欠支付有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支付款项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有约从约但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约定日万分之五。

6、逾期付款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未付中小企业款项上网、登报公示;大型企业将逾期付款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7、拒付/迟付立即消费限制,情节严重失信严惩: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对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公务消费限制等措施。如情节严重,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8、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应配合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
 
02
律师提示:中小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1、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需在合同中增加一个说明性条款:“乙方是一家中小企业”。同时,与中小企业签约的合同相对方如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在签约时也应主动释明。

2、因《条例》从行政规章的高度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信息披露义务,建议中小企业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在订立合同、签约之前了解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审慎评估可能遇到的款项支付风险。

3、签约时涉及合同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若欲采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且合理的约定,同时对于使用商业汇票支付款项时所涉及贴息的承担主体,同样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不得约定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5、签订合同时,无论是作为中小企业一方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一方,都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且需注意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好将合同订立当年的贷款市场利率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写入合同,作为日后逾期付款产生利息时的计算依据。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来讲,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到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以及对能否如实履约作出基本的判断,毕竟《条例》规定了信息公示义务和政府管理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事项的投诉处理与惩戒制度,违约行为一旦被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所监督,违约的后果和代价还是较严重的,甚至会对后续签约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7、《条例》出台后,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必要对以往的合同进行相应调整或争取签订补充协议,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善和修订,以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助力企业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03
出台意义:这部条例不一般!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既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损害政府公信力,更破坏营商环境。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及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应收款项能够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活力 
 

作者介绍





许征

高级合伙人

许征律师有19年律师执业经验,在公司法律事务、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征地补偿、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涵盖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股权转让、土地出让、金融 保险等方面的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 许征律师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崂山区基层委参政议政专委会主任等职务。





张天瑞

实习律师

张天瑞律师从业期间,在多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方面的诉讼案件与非诉讼业务中辅助主办律师开展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具备较丰富的谈判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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