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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市职工工伤待遇明细梳理

陈先波、王明英 大成昆明办公室 2023-04-11

全球资源  本土智慧


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各项政策,对2018年昆明市工伤(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践中对于超出规定目录之外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负担,各地法院判决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目前主流做法是劳动者如果想使用目录或标准外药品或服务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停工留薪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的,不包含加班费。


(二)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受伤严重程度可享受停工留薪的期限详见《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此外,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所在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护理费。


四、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及限额标准详见《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


五、伤残待遇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六级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规定,2018年昆明市职工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注意:1、五、六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规定,2018年昆明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注意: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2、七到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时,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2018年工亡职工亲属可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职工死亡时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2017年昆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62.5元,2018年工亡职工亲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3817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最新数据,“本人工资”最高不得超过19087.5,低于3817.5元的,以3817.5元计算。

 

关于劳动用工风险管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陈先波律师

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一部(劳动与人力资源)

执业证号:15301200610543705


王明英

律师助理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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