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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所经典案例回顾展

2016-07-19 知识所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例”之二



案件名称:


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


(2012)民提字第3号


代理律师:


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邦公司)是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一为“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未作特别界定,但在实施例中记载的所用塑料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和0.07mm。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简称无锡隆盛)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l.8μm-5μm(实测为Ra2.47μm-3.53μm),即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0247mm-0.00353mm,所使用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秦邦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无锡隆盛的生产方法中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步骤相同,另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步骤等同。鉴定意见还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Ral.8μm-5μm没有可比性,无锡隆盛使用的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二者等同。一审法院认定无锡隆盛、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锡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赔偿秦邦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和锡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2年8月24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决定)或文书要点:


禁止以说明书的记载修改或者否定含义清楚且说明书未作特别界定的权利要求用语的方式,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如果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则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


典型性指引及评析:


本案判决探索和明确了对存在撰写错误的专利权的侵权诉讼的处理方法。对于“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和鉴定意见均认为该技术特征应该理解为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试图用说明书修改和否定该技术特征的明确含义。对此,在不对专利权的效力作评价的前提下,本案判决通过禁止以说明书的记载修改或者否定含义清楚且说明书未作特别界定的权利要求用语的方式,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本案判决还指出,如果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则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这种处理方式既较好地平衡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代理律师简介:

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1985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并留校任教, 1994年组建江苏首家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1997年荣立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三等功, 1997年 被评为南京市优秀律师, 1996-1998年度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1999-2000年度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01年度南京市“十佳律师”, 2001年度江苏省优秀律师,江苏省“知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培养人才,2014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九届政协委员,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为江苏省十届政协委员、常委,省十届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专家组成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发明人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市科技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汪旭东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代理过中国国家技术合同仲裁第一案、海鹰企业集团商业秘密被侵犯案、江苏牧羊集团商业秘密被侵犯案、《朱德上井冈》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案、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字号和商标纠纷案、金龙汽车商标侵权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并确立“等同原则”司法判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和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汪旭东律师长期致力于参与政府和企业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聘请的专家,参加了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的检查验收工作;应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南京市、镇江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张家港市、常熟市、仪征市和南京六合区、浦口区、雨花区等地政府部门邀请,为当地中心学心组和政府机关作关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工作的专题报告,并为全省1000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策略的培训和指导。


责任编辑:尚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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