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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花园”软件盗版侵犯著作权罪刑案

2017-10-16 知识所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孙显忠指使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商业插件,累计下载量达10多万次,获取广告费297余万元。2009年8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77余万元;主犯孙显忠、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番茄花园”修改版Windows XP案的这一判决也成为了当年侵犯知识产权刑案中量刑最重的网络盗版案。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共软公司)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 SP3 V1.0美化版累计下载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 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2009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天平于2008年8月22日在律师陪同下,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2009年6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焯勇受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孙显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天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是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也是其中唯一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微软公司涉外当事人的身份,也使得本案成为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更开创了我国通过刑事制裁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先河。在“番茄花园”修改版Windows XP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一点上,与一般侵犯著作权罪的盗版复制行为不同,“番茄花园”运营方的主要盈利不是来自于卖软件,而是来源于捆绑软件的广告收入。洪磊最开始上传破解版软件仅仅是通过“番茄花园”的网站提供免费软件下载,随着浏览番茄花园网站的人越来越多,很快就有广告客户找上门来,之后在成都共软网络科技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推广合作的帮助下,在这些免费软件中捆绑了广告主的软件,为广告主带去庞大的流量或注册用户,以此赚取广告费用。

基于刑事侦查阶段对上述获利证据的充分准备,使得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营利目的、复制行为和犯罪所得量刑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认定均无很大争议。在单位犯罪方面,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比较简单清晰,而其之所以被选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主要在于其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象征性意义,通过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刑事制裁展现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强硬态度,同时也给当时的一批怀有侥幸心理的通过网络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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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政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商标申请/转让/评审等行政业务及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邮箱 lijiaz@cni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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