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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

2017-08-15 最高院 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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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来源.法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351页

民事执行中,在处理案外人异议时,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就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之存否的审查判断,在性质上与审判法官依据审判程序所作的权利判断不可同日而语。强制执行奉行形式化原则,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权利主张之存否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审查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审查结论的效力均不同于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所作的案外人权利存否之判断,性质上仅仅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形式物权而非实质物权,或者权利表象而非真实权利。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案外人异议程序只是对案外人异议的初步审查判断,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效率,《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只规定了15天审查期限,案外人异议审查以迅速、及时处理异议为己任,对程序正义和实体争议的追求无法与审判程序相提并论。案外人异议审查仍属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审查标准总体上与执行实施程序中财产权属判断规则更为相近,而不能完全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判标准衡量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审查。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应有初步认定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之权能,以执行标的物之存在外观,债务人之实际占有状况,以形式上为判断认定,信为大概属债务人所有为已足,不以确实为债务人所有为必要。因此,形式审查原则成为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基本规则。这一审查原则的确立,使执行实施程序与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基本奉行相对一致的权属判断标准。据此,我国涉执行的案外人实体权利争议,大致可以分为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原则的例外构成新的原则。在无法进行形式审查,以及本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外人异议审查也允许突破形式审查原则,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案外人异议不论奉行何种审查原则,关键是确立统一、明确的标准,各方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引导当事人、案外人和执行法院,在一致、确定的规则平台上公平“博弈”,或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

形式审查标准主要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根据法律规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和权利外观,以及特定情形下为实践广泛认可的非典型权利公示方式,审查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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