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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动态 | 金桥百信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召开2023年第三场(总第二十七场)专家论证会


2023年9月4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召开本年度第三场暨总第二十七场专家论证会,就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案情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依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及论证请求;本案的卷宗材料及相关资料,从刑法典第5条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及相关刑法理论;刑法典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及相关刑法理论;201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等角度,对现有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能否证实王某知情及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以及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究竟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进行论证。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博士

袁剑湘


本次论证会由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博士袁剑湘律师主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勇;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刑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聂立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刑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组成团队进行了论证。


参与者从一审《刑事判决书》列出的多项认定王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授意”同案人左某多次实施诈骗补贴的具体事实及证据,以及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的“应当知道”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是否均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同案人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如何判断;据王某的涉案行为将其认定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是否违背我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及相关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判断行为人成立主犯抑或从犯,应当如何从行为人是否系犯意的发起者,其行为的性质和参与程度,以及非法获利情况等事实,来考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的实行犯与片面的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之间的区别;针对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的事实上的单位盗窃、诈骗犯罪,在刑法没有规定该情形成立单位犯罪的局面下,对自然人科处实际上是单位犯罪的刑罚,是否悖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为案件的下一步理性处理提供了参考。


未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将一如既往地为各位金桥家人及所外同仁提供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论证服务,致力于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为金桥家人及所外同仁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


通讯员 | 韦运文

编辑 | 罗影璇

审定 | 袁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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