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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2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7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信创企业或机构是指业务涉及CPU 芯片、服务器、存储、交换机、路由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OA、ERP、办公软件、政务应用、流版签软件、边界安全产品、终端安全产品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一)列入国家、省、市信创产业重点企业名录或清单的信创企业。(二)通过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信创企业,信创企业认定基本条件如下:1.具备不少于100平方米信创产品研发或经营场地;2.拥有不少于6名以上的信创产品研发或运营团队成员,且研发或运营团队成员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拥有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3.自筹不少于200万元研发费用用于信创领域;4.拥有不少于3项信创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即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6.企业具备国内先进、有优势的信息技术能力和相关软硬件产品,具有较强的研发力量和服务团队,能够持续开展优质的产品应用推广和信息技术服务。(三)通过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信创行业协会或联盟,信创行业协会或联盟认定基本条件如下:1.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地、办公地均在本区范围内,服务于信创企业或用信创技术服务于其他行业,且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拥有不少于6名以上的服务团队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服务团队成员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拥有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3.具备信创领域会员单位不少于20家。(四)本办法有效期内,通过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信创产业园运营机构不多于5个,信创产业园认定基本条件如下:1.定向的空置为信创企业提供可自主支配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并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2.具备不少于6名以上的服务团队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具备学士学位或以上证书;3.在园业务涉及信创领域企业不少于5家,且全部在本区范围内进行了注册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4.具备完善的产业园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在园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培育奖励第四条 对新设立且经认定的信创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信创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实施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即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三)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家企业只受理一次,且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培育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而分别申请培育奖励。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则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第五条 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信创企业,入驻经认定的信创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最高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信创企业入驻经认定的信创产业园,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一)经认定信创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累计每年最高10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予以补贴。(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即次一年方可申请上一年度租金补贴。(三)补贴期从企业通过认定之日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以较迟之日期为准)至本办法届满。补贴期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房管部门备案。(四)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信创无关的事务。(五)装修费用补贴以装修发票为准。装修补贴按照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的30%且最高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装修费用仅包括材料费、施工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七条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信创领域的行业协会或联盟,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登记在本区经认定的信创领域的行业协会或联盟,给予运营经费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办法有效期内在多个级别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协会或联盟,按照协会或联盟首次申请补贴的级别进行补贴。(二)运营经费开支范围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成长奖励第八条 对经认定信创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含信创精英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经认定信创企业给予成长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也视为满足规定。(二)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三)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申请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四)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则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第九条 对列入信创适配产品清单且投入市场的信创产品企业,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列入的企业信创适配产品清单且投入市场的信创产品企业给予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年度研发经费需扣除通用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建设费用及应用奖励中涉及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二)本条奖励不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研发费用扶持同时享受。(三)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需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  
第四章 信创精英奖励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5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成长奖励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人才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信创精英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平台奖励第十一条 政策有效期内支持不少于5个通用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通用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给予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的,实际建设经费投入须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不低于60%;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奖励。(二)平台建设费用仅限于建设平台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且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本细则的有效期;其中,“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平台建设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三)通用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是指为产业链上下游软硬件厂商提供兼容适配服务或者适配验证服务的产业支撑平台。(四)申请单位需是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纳入软件统计调查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五)申请单位需具备不少于30人的研发团队;应从事操作系统、CPU等核心基础技术的研发并形成相关产品或服务营业收入。(六)平台应具有自主核心创新能力,已建成并正常运营,拥有相应的兼容适配环境或适配验证环境,并配套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为生态链企业提供适配迁移、项目孵化、技术支持等能力支撑。(七)申报平台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推进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信创产业园,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信创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费用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运营费用开支范围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费用。(二)在园通过认定的信创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章 应用奖励第十三条 支持信创企业软件产品研发、应用迁移、适配测试、信息服务创新在政务、教育、医疗、电力、交通、旅游、司法等领域的应用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少于15个信创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经认定信创企业给予应用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应用奖励的企业,实际投资额须达到3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奖励。(二)项目实际投资额仅限于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测试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中,“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项目建设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三)项目实施须在本区范围且本办法有效期内,通过验收并实际运营。(四)项目应用基础较好,服务运营模式可行,有较明确的产业化路径,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支撑项目核心业务的发展。(五)应用项目需围绕建设目标,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项目验收指标。验收指标将作为申请奖励的依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项目产品或服务在项目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六)同一个企业同一个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第七章 基金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设立5亿元规模信创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信创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打造国家级信创产业发展集聚区。信创产业基金可由社会资本、区属国企等发起设立,具体基金设立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八章 活动补贴第十五条 鼓励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信创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一)活动承办主体为经认定的信创企业、信创领域的行业协会或联盟、信创产业园,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二)实际举办费用具体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推广费和其他费用;实际举办费用应剔除活动收益计算,活动收益包括且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上级(其他)部门补助等;活动收益高于实际举办费用的,不予补助。(三)一个活动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合并计算活动收益,分别计算支出费用;申报单位需承诺活动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活动收入,且只能由1家单位申报,同一个活动不得重复申报。(四)符合条件的活动承办主体须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等材料)及经费预算,并填写活动流程表。由多个符合条件的活动承办主体联合承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承办主体。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活动承办主体须提供全部会议材料。
第九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对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币种为人民币,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百元(舍去百元位后的尾数)。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工信局负责统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背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以上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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