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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诉讼工作指引|含54页工作手册

虹桥正瀚律师 虹桥正瀚律师 2022-05-18
2020农历年伊始,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国务院延长了春节假期,法院及各仲裁机构也以各种形式发布疫情期间诉讼、仲裁事务办理指南,我们梳理了最高院、各地高院(其中上海、广东、重庆、四川等地含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以及几家主要仲裁机构在立案、开庭、保全与执行等方面的操作指引,并将线上立案地址转为二维码,以供大家快速查阅和使用。(详细内容可进入下方小程序下载)
一. 立案
进入全国全面抗“疫”阶段后,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均于1月底2月初发布相应通知/指南,对疫情期间的立案方式作出指引。
其中,除浙江、安徽、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持提前预约或线上申请后的现场立案外,最高院、各省市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均暂时关闭现场立案,建议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或邮寄方式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月6日发布通知,为鼓励当事人通过线上服务在该会继续参与/提起仲裁,在疫情期间,经申请可酌情减免部分仲裁费用。
二. 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事务办理
以开庭安排为例,多数法院和仲裁委发布通知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依法申请延期、改期审理。
需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尽管前述多数法院发布了开庭等诉讼事务的延期、改期通知,但仍有部分法院如四川、重庆(高院、一中院)、辽宁、贵州、甘肃、青海等地法院并未发布明确通知。
我们建议有近期开庭安排的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务必提前与法院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进行沟通确认,并做好相关安排,例如允许延期与改期的,需及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支持网上开庭/在线调解的,提前调试设备等,以免因准备不足、甚至电子设备故障等问题导致相关开庭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三. 保全与执行
就保全与执行事务,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疫情期间的执行事务原则上遵照以下原则进行:
1、减少执行及外出、鼓励线上交流方式: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2、执行听证: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3、线下减少: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4、跨区的原则上委托执行: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5、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6、须暂缓的按规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我们建议各位同行与当事人着重关注案件的保全期限,务必提前做好续封申请、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避免查封、冻结的财产因期限届满而自动解封。
四. 其他事项
就疫情期间法院/仲裁机构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接收材料地址、线上立案通道(含网址及二维码)等其他信息,我们梳理形成了详细的PDF版指引手册,供各位快速使用,可进入下方虹桥正瀚小程序-【资讯】-【前沿分享】,点开本文,点击【预览】查看,也可点击【下载文件】下载。
希望这份战“疫”指引能对您有所帮助,也向那些逆行进驻疫区、奋战在战“疫”一线的勇士致敬,愿早日云开、共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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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由上海-广州-重庆三地虹桥正瀚律师共同制作(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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