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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堂 | 王朝晖:股权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上)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



作者简介 PROFILE

王朝晖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股权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上)


近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承办,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股权相关涉税问题专题研讨会》在嘉律师大楼报告厅隆重召开,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等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分享的是《股东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他指出出股东主体不同、纳税政策亦不同,并依次讲解了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他不同主体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条款和政策。

一、 基本概念及原理

 JIA LAWYER

(一)利息、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或企业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法

Ø《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Ø《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分红收入的收入确认和纳税申报

 JIA LAWYER

(一)个人分红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0%。

  • 申报缴纳期限:

Ø纳税人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Ø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分红)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Ø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分红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与其他收入一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20%、15%。

  • 申报文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 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 申报缴纳期限及收入确认时间:

Ø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者分季预缴。 

Ø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Ø收入确认时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更多精彩时刻,敬请期待下一期内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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