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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堂 | 王勇律师:劳动关系解除的风险与应对(一)



作者简介 PROFILE

王勇律师

劳动法讲习所创始人


劳动关系解除的风险与应对


近日,由嘉维律师事务所与易才集团共同举办的《劳动关系解除的风险与应对》讲座在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律师大楼圆满举行。本次讲座由“劳动法讲习所”创始人王勇律师主讲,80余位各行各业的HR参加。


以下为王勇律师的现场讲座内容实录。



最高院审理劳动案件最新解释

 JIA LAWY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号起施行,共有54条。该司法解释首次把民法典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基础性文件,这也是一直在强调的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汇总问题。这一概念将指导今后三十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者企业用工的走向。我将其总结为以下四点,便于各位HR深入研究。


第一,这是对近20年重要司法解析的提炼。

第二,这是统一裁审尺度的依据。

第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衔接。

第四,进一步加强程序法的重要性。

 

其中,最核心的是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衔接。


各位HR思考一个问题:企业与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形成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形成非劳动关系?关于民事关系,我认为基本可以总结为非劳动关系。这一点对实践的意义比较大。

 

案例一:在北京,某出租车公司购入100辆汽车,找了100个司机。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约定:我把汽车给你,你开车出去运营,你每个月给我工资5000块钱。也就是单位买来汽车给司机,司机开车出去运营,司机每个月需要交给公司5000元。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认定。某天,司机开车发生车祸,被撞身亡。家属与公司对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内部承包。


案例二:在成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某通信公司购入100辆汽车,找了100司机,司机每月需向公司交3000元。某天,某司机开车发生车祸身亡。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到一致,起诉到法院。成都某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公司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认定是外部承包。

 

承包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内部承包,一种是外部承包。外部承包,意味着双方之间属于民事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仅无需赔偿,司机家属还需向单位进行赔偿车辆报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上面两个案例有着相同的模式:单位买了汽车交给司机,司机开车运营发生车祸身亡。如果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单位须赔偿。反过来,如果认定双方之间属于非劳动关系,那么司机家属就得向单位赔偿。同样的模式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讲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概念。现在所有针对劳动关系案件的处理依据都是20年前的一个指导意见。但实际上,该指导意见只是针对仲裁阶段,案件一旦走到法院阶段就不同了。

 

现在,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并没有法律规定。所以,现在的企业的用工其实是自己来设计,看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因而大量的企业就采取平台化的用工方式、采取非劳动管理工作方式。以前的劳动关系都是基于劳动法,但是这一次司法解释把民事关系纳入进来。所以,将来企业要参与多种方式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倾斜式法律,但是民事关系比较灵活。劳动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将会是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混合,我们也在讨论要推动第三种用工模型,即介于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间的一种用工模型。这种用工模型的突破点在非全日制。对企业来说,非全日制会是一个很好的模式。

 

非全日制有两个特点:第一,非全日制不需要缴纳社保。只需要交十几块的工伤保险,这样工伤问题就解决了。第二,在非全日制模式下,对员工随时通知、随时辞退,没有补偿金、赔偿金,这是一种很灵活的方式。然而,非全日制的限制在于每天4个小时。当然,时间现在也有一定的突破。比如郑州、河南已经突破了30个小时,广东突破28个小时。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下一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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