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吴有水律师案 十问杭州律协丨匿名也查?机场拦截?哪里违规?

2017-08-18 杭州律协

吴有水律师案  十问杭州律协

答《杭州律师》记者问

为何言论不当立案?代理律师真的在机场被“拦截”了吗?听证会怎么就终止了呢?……自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吴有水律师被投诉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立案后,经网络传播,受到各方关注。就大家关心的十大热点问题,《杭州律师》杂志记者采访了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负责人。


一问:投诉人是匿名吗?为什么要立案?

二问:被投诉人有何言论不当、影响律师职业形象?

三问:公民有言论自由,为什么还要进行查处?

四问:查处的程序是怎样的?如何维护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问:这些公众言论不涉及个案,为什么要查处?

六问:为什么不接受非律师作为听证代理人?

七问:被投诉人是否聘请代理律师?机场“拦截”是真的吗?

八问:律师给协会缴纳会费,为什么还要对其调查处分?

九问:听证会为何终止?这对作出处分决定有何影响?

十问:本案查处中如何做到教育为先、公开公平?


一问:投诉人是匿名

吗?为什么要立案?

答:7月11日,市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收到投诉信,投诉人自称“我是一名普通网民”,并在文末署名王某某、留有手机号码,后经拨打是空号,疑为假名。该投诉信列举了4月3日、4月18日等博文,认为被投诉人网络言论内容极端,恶意攻击、歪曲诋毁,煽动对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不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完全不符合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希望市律协按照规定严厉处理。


经市律协初步核实,相关事实存在,可能构成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应予处分的行为。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立案、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无论是否匿名(假名),只要列举了涉嫌违规的具体事实、且可以查清的,不属于《处分规则》第49条规定的情形,都应当立案。



二问:被投诉人有何言论不

当、影响律师职业形象?

答:经查实,被投诉人长期在网络自媒体平台上,以律师身份发表主观臆断、歪曲诋毁、侮辱诽谤的言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损害他人名誉并受到当事人投诉。这些言论阅读量、转发量、同类性质跟帖量均较大,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三问:公民有言论自由,为什么还要对

律师发表有关公众言论进行查处?

答:根据宪法与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恶意歪曲、攻击、煽动、辱骂、诋毁甚至诽谤本身是违法的,不能用言论自由作为挡箭牌。


律师是特征鲜明的职业,某种程度上是“法律代言人”。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无论是执业之中还是日常生活,都要不负这一“角色期待”,爱护法律人的形象。律师的不当言行不仅影响着本人形象,也影响行业声誉,还影响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评价和信赖。所以,对律师言论的要求无疑应当高于普通公民。


律师对公众发表的不当言论,可能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适用的情形。律师在公开场合或公众媒体上以律师身份出现的言行,都应该受到职业规范约束。这种约束,既需要全体律师的自觉,也需要律师协会的规制。律师协会根据规则对不当言论进行查处,就是要守住职业底线,维护行业形象。



四问:查处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维护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答:市律协严格按照《处分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意见,调查员调查,依申请听证,惩戒委决定,送达决定书。


在查处过程中,保障被投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权利。本次听证是口头告知,被投诉人当场提出听证申请,我们于8月7日下发听证通知书,8月15日组织听证会。



五问:这些公众言论不涉及

个案,为什么要查处?

答:这些公众言论有的涉及个案,有的不涉及个案,但如上所说,都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就律师行业管理规则来说,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属于《处分规则》第30条、34条规定应当处分的行为。


一些律师利用网络的放大效应恶意炒作,发表虚构夸大、歪曲诋毁、侮辱诽谤的言论,意图吸引眼球、博取名利。有的损害他人名誉,有的攻击诋毁司法机关,有的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误导公众,影响恶劣,造成不少投诉,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中华全国律协“律发通[2017]43号”文件对《处分规则》第34条解释:这些行为不以是否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为前提。律师在执业期间有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作出行业处分。



另“五问”明天发布,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