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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田浩明:在传统中国里,谁能代表全体?

广西师大出版社 雅理读书 2023-09-10


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基本形态乃是同居共财,家产处分的决定权握在父亲手中,尽管妻子和女儿也享有同居共财的共产性质的生活,但是她们没有机会处分财产或参加家产的分割。

在传统中国里谁能代表全体?

文 |  寺田浩明


那么,中国的家庭内部所见的父亲的专权性,与分形同气的血缘观之间,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就滋贺本人的论述而言,他着眼于土地出卖契约上父亲为出卖人身份的这个现象,认为家产的所有权在父亲手上(又关于兄弟同居之家,则认为处于兄弟们“共有”家产的状态),然后说明:即使父亲也可能无法变更家产分割的比例或赠与一定程度以上的财产,这是因为男子兄弟们的承继期待权(期待父亲死后自己对于现存财产当然能够获得数分之一的应得之份,以及期待不久之后分割家产时,自己当然能够获得应得份额的所有权)掣肘着父亲的所有权。



的确,妻子和女儿也享有同居共财的共产性质的生活,但是她们没有机会处分财产或参加家产的分割。


共产未必就是共有,说明此种差别的理论有其必要,因此仅在男子的情形带进所有权的概念并非没有理由。但是笔者觉得,此种说明方法在多大的程度上符合当时的家的样态?是否真的符合分形同气这种想法?这些都还留有检讨的余地。


最重要的是,如同上一节末尾所触及的,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基本形态乃是同居共财。即使家产处分的决定权握在父亲手中,买卖所得的价金也还是被放进为家而设的“一个钱袋”里,而那些钱会平等且公平地用于大家的所需。享有和家产有关利益的人,通常是同居共财的所有家族成员,而对于父亲权能的制约显示,一旦逾越了同居共财全体成员的代表人这个立场,在此情况下做出的判断都会遭到排除。即使是父亲,也不能存有个别性的利害关注,而孩子们对于自己特有的个别利害抱持关心,原本就同样遭到禁止。结果,同居共财生活中的所有人都不能暗自考虑和全体有别的事情。此处存在的所谓一体性,乃是所有成员皆能考虑全体的利害,众人之心合而为一(此称作“同心”)地生活的状态,甚至是所有成员的人格都一体化的状态。


制约父亲权能的,与其说是孩子们的承继期待权,倒不如说是此种排除所有与家产相关的个别性意思的想法。如此一来,在一个设想个人意思不存在的地方,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利理论当然没有建构发展的余地(没有意义和必要)。


在此笔者注意到,如果重新整理当时的人们如何思考有关父亲(父亲死后则为所有男性兄弟)专权性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的实质内容,并非先设想个体分立的情况,然后探讨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来自承继期待权的掣肘。他们毋宁是以所有家族成员的一心同体化作为前提,进而追问谁具有“代表权”能够对外代表全体的意思或成为此一体性的生命体的“口”(喉舌),以及该代表权的“继承顺序”为何。



那么,在传统中国里究竟由谁先代表全体?


按照分形同气的想法,家族成员分父亲之气而诞生人世,与父亲是原物和复制品的关系。只要原物还活着,复制品就没有出场的机会。像这样,在思考的起点处,设定了所有家族成员的意思由父亲代表的状态。即使说同居共财的家族是一个生命体,即一个细胞,但是根据分形同气的想法,父亲在那个细胞里面也是居于类似细胞核的位置。父亲死亡后,承受其气而生的所有兄弟们将站上细胞核的位置。


在此情形下,人们最先设想的,是兄弟相互之间的同心状态。这些兄弟们会“合为一体”,成为全体家族成员的“口”(喉舌)。但是现实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口,那么就会表达出不同的意见。在提议分割家产之后,每一个兄弟各自成为细胞核(口)的新细胞将会并立产生。所谓家产分割,其实就是细胞分裂,而分裂后的每一个细胞附随着均等的家产。


清代县官判决


《大清律例》“卑幼私擅用财”条将尊长分配家产不公与卑幼擅自买卖家产的行为同列处罚,对此,《大清律辑注》批注谓:“家政统于尊长,家财则系公物,故尊长不均平,与卑幼私擅用之罪相同,不少加减也。”


如果对应到上述说明,那么所有家族成员融为一体的状态就是“公”,而无论任何人违反此种状态考虑自身的一己之利,或怀有自身的一己好恶(不公平地处事),这就成了“私”。


家财是公物,亦即是此种合为一体共营生活的所有家族成员所属之物。这里所见到的“公、私”概念有两个特征。


第一,如果进行家产分割,分割后的各份家产在各个家中被视为“公”。在此所谓“公”,是对应于各个时点中一定成员的“一体化状态”的词,并未与某个实体有固定的连结。


第二,当“公”获得实现时,同居共财的家族成员自身也会融入其中,成为“公”的一部分。而所谓“私”,指的是全体成员应该要达成一体(“公”)时,却有人暗自在自己四周设立栅栏的行为及态度。有私则不能实现公,只要公获得了实现,私就不会存在。相对于此,在允许个体存续的状态下,认为公共的问题就是个体间的共通事务,由此产生了所谓“Public、Private”的对比。


而上述两个特征,就是“公、私”对比和“Public、Private”对比的巨大区别所在。关于父亲的专权性,说明到此为止。至少,男性兄弟的承继期待权(将来的个人所有权)对抗着父亲个人所有权的论述方式,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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