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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美国担保交易系列之二

黄亦峥 包鸿滨 NClaw美国元臣律所 2020-10-10

引言

担保(lien)是一种由法律背书的交易保证方式。前文“资产质押:美国担保交易系列之一”简述了美国担保交易中资产留置的概念及主要流程,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下的证券(股票)担保。通过股票担保,债权人可以在销售/贷款协议中禁止或限制债务人的资产股权售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优先受偿权。

01

概念

由法人公司,商业信托,股份公司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股票或类似股权是证券。公司股票是证券的一种,也是投资财产中的一种,同时受UCC第8条(投资证券)和第9条(担保交易)规定的约束。

02

股权担保 (Indorsement)

根据UCC第8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交付或取得由债务人签署的,包含公司股票说明的担保协议,来获得公司股票的担保权益。但是,仅仅创建担保权益通常不足以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实践中,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进行证券质押,以免受第三方和债务人的破产受托人的追索,完善其担保权益;此种情况也常见于贷款/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股权质押可以通过:



 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州,担保人提交资产申明(Financing Filing) 获得股权抵押登记(资产留置)



债权人获得股权原始凭证来完善

03

股权证书 

完善公司股票担保权益的核心方法是获得对证权证书的控制权。UCC第8条对“控制”的定义如下:(a) 如果证权证书交付给购买者,则购买者具有持有式的“控制”权; (b) 如果证权证书交付给购买者,且:(1) 证书已通过有效背书;或 (2) 证书是在发行人正本发行或转让登记时以购买方的名义注册的,则该购买者具有注册式的“控制权”。

04

证书背书

对于已注册的证券,证书的交付必须附有有效的背书,通常是一张“股权转让授权 (stock power),或者重新注册证券。重新注册证券是指,在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注销现有证书,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发行新的证权证书。大多数当事方不希望进行注册所必需的繁琐工作,也不希望在原始股票证书上签名,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最终目的是收回债务而非真正取得证券。因此,出具股权转让授权书来进行股权担保比重新发行股票或直接在股票证书上签字更为普遍。有效的背书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 由适当的人制作;

(2) 由有授权的人转让;

(3) 证券已被批准或宣布有效。此处,适当的人是指担保证书或有效的特殊背书所指定的有担保权益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担保权益完善状况最好询问律师,以确定所提供的背书是否实际上是有效背书。

总的来说,证券担保比起一般的资产担保,如动产担保,可供债权人选择的方式更多,整个公司资产都可以通过股权质押作为保证资产,债权人完全可以再加上资产抵押,合并抵押,实现多重保护,优先受偿。

本文纯属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读者读到本文并不能建立任何形式的律师-客户关系,读者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黄亦峥,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夏季实习生,美国Emory 法学院学生。


包鸿滨,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及加州业务负责律师。包律师获得美国印第安纳大学McKinney 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是加州执业律师,持有中国律师资格。他在中美两国能源、油气、航空、教育、地产和制造业等领域从事并购多年,在公司、投资和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


如有股权抵押问题,请联系包律师

邮箱 hbao@nguyen-c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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